桂建计[2006]2号
各市、县(区)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柳铁墙改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继续做好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财政部财综函[200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