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计[2006]43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县域经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战略决策,按照我厅关于实施“1211”工程的统一工作部署,各地普遍开展了城镇化示范县的创建活动。根据《全区建设城镇化示范县工作方案》(桂建计[2006]25号)的精神和要求,考虑不同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类型等因素,依据经济实力强、现实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考核标准,经过各地推荐申报、我厅实地考核检查、复核评估等程序,经研究,确定北流市等10个县(市)为全区城镇化综合示范县,武鸣县等9个县(市)为全区城镇化专项示范县,现予以公布。 一、城镇化综合示范县:北流市、宜州市、岑溪市、阳朔县、兴安县、鹿寨县、平果县、灵山县、昭平县、上林县。 二、城镇化专项示范县: 武鸣县(城镇管理示范)、东兴市(公共交通示范)、陆川县(供排水示范)、象州县(市政建设示范)、合浦县(环境卫生示范)、凭祥市(燃气示范)、凌云县(园林绿化示范)、桂平市(风景名胜示范)、临桂县(住宅小区示范)。加快城镇化示范县(市)建设,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县(市)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抓示范带一般,抓重点带全面,推进全区城镇化进程。我厅将加大对示范县(市)在资金、政策、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以强化示范县(市)的引导、带动能力,进而达到整体推进的目的。同时,为充分调动各地开展城镇化示范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各示范县(市)示范作用不断巩固和提升,我厅还将对示范县(市)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评,对不达标的县(市),将取消其示范县的称号。我厅将于近期制定下发加快城镇化示范县建设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工作座谈会,统一部署和安排下步工作(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各地要按照《全区建设城镇化示范县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我厅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十一五”期及各年度的发展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和实施步骤,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城镇化示范县的各项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为推进我区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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