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计[2010]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自治区房改办、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计函〔2010〕496号)精神,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统计工作实际,我厅决定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 检查的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
一是组织领导政府(部门)统计调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⒈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⒉ 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机关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开始,到9月份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7月1日—7月10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要求,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全面动员和统一部署。并做好以下工作:
⒈ 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或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⒉ 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的抽调和培训工作。
⒊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7月11日—7月31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切实查找影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效果。自查结束后,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向我厅上报自查情况。
(三)抽查阶段(8月1日—8月25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抽查工作。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抽查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原则上,每个市要抽查2—4个县(市、区)和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我厅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节能减排、市政公用设施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住房公积金本期末其他贷款余额等重点指标。 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25日-9月5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总结工作,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工作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我厅成立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厅计财处,具体负责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同时要加强与本地区统计、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771-2260236、2260036,电子邮箱:gxjstjcc@163.com。
附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法》和《统计违法
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严世明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陈丽霞 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叶 云 厅体改法规处处长
扈相池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主任
成 员:刘晓红 厅房地产管理处处长
杨建劳 厅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
吴伟权 厅村镇建设管理处处长
马 冀 厅建设工程管理处处长
赵 越 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处长
张林峰 厅科学技术处处长
李 勇 自治区房改办主任
周淑华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计财处,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处陈丽霞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计划财务处副处长蒋成雄担任,办公室成员有:陆翔、蒋智韬、吴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