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计[2010]43号
各市、县政府和创新建设委(局)、市政局、规划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县域经济,我厅从2006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化示范县的创建活动,确定了10个城镇化综合示范县和9个城镇化专业示范县。通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各示范县的城镇化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城镇化发展的后劲和活力明显增强,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良好成效。为了总结推广经验,进一步发挥示范县的辐射带动作用,按照城镇化示范县动态管理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十二五”期继续开展城镇化示范县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间
(一)全区所有县(市)均可申报城镇化示范县。各市申报时间为2010年8月底以前,9月上旬评定公布。
(二)按照城镇化示范县动态管理的要求,对第一批的19个示范县进行考核评估,一并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县(市)政府重视和支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推进城镇化政策到位,为小城镇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城镇化工作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有示范和辐射作用。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较为合理的产业结构,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突出,城镇综合竞争力较强,城镇化水平、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指标在本地区居于领先地位。
(四)规划管理工作到位。城镇规划体系较为完善,编制(修编)了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主要街区详细规划,并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小城镇的布局特色、产业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管理规范有序。
(五)城镇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城镇综合功能较为齐全,城镇供水、燃气供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水平在本地区居领先地位。城镇生态环境良好,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有效推进。
(六)城镇环境建设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对于使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采用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节水技术,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技术的县(市),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七)住房保障工作到位。建立有较为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健全,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情况良好,县(市)配套资金到位。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实现应保尽保;
(八)相关管理机构到位健全。按照职能分工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管理机构,管理水平较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专项经费投入保障。
三、申报和评定程序
(一)第一批城镇化示范县填报《城镇化示范县考核评估表》(详见附件1),其他首次申报的县城,填报《城镇化示范县申报表》(详见附件2),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示范县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对第一批示范县和首次申报的县城进行统筹评估,按照每个设区城市2-3个名额确定本地申报名单,于2010年8月31日将考核评估表、申报表报送我厅。
(三)我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考评,于2010年9月上旬确定公布示范县名单。
四、其它事项
(一)对列为城镇化示范县的,我厅在将在安排年度城镇维护建设资金计划时予以重点支持。
(二)对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在建设示范期满后进行考核评估,对达标的县城可续延示范期,不达标的县城,将取消其示范县的称号。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化示范县的申报组织工作,市政、房产、房改、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提供所管行业的相关材料。
联系人:陆翔、蒋智韬
联系电话:0771-2260236、2260036
邮箱:gxjstjcc@163.com
附件:1.第一批城镇化示范县考核评估表
2.第二批城镇化示范县申报表
附件1、2示范县申报表、评估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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