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日前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增加4种拓宽保障性安居住房用地渠道方式,确保保障性住房如期建设。
用地单位可利用原自有住宅和非住宅两种用地,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原自有的非住宅用地,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的前提下,也可利用自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建设只租不售的公共租赁住房。(韦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