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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物管条例“服务”职能将加强
2011/7/19 14:14:45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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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全区现行物业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意见稿》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权益保护等方面,对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其中,明确物业公司“服务”职能定位、加强业主自治管理意识成亮点。

《意见稿》提出,把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能定位为服务性质。如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等费用的,不得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等。

《意见稿》在现行条例只有4项的基础上,将须经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增加到11项的修订,突出了业主自治管理意识。

针对小区违章改建搭建的行为,《意见稿》明确了处罚措施。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意见稿》还规定,按照规划配建的道路和公共绿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使用的办公用房等物业管理用房等,建设单位不得将所有权、使用权予以转让、出租或者赠与。同时规定,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共用部位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权属在物业销售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建设单位不能证明拥有所有权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此外,《意见稿》还降低了对业主大会的准入前提条件。(韦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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