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计〔2012〕23号
厅属各预算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2〕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年度预留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和统计工作,年度本单位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将列入决算考核指标一并考核。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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