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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2014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桂建计[2014]10号)
2014/3/28 10: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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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计〔201410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自治区本级2014年预算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批复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部门预算的函》(桂财预〔201496号)要求,现将你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附件)批复通知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收支

经核定,你单位2014年总收入2,100.70万元,总支出2,100.70万元。在总支出中,公共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12.0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98万元,公务接待费0.11万元。

二、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各项收入预算任务

你单位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规定,积极组织各项非税收入,真实反映收入征缴情况,完成收入预算任务。本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预算科目、级次、缴库的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缴库入户。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上缴自治区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收入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和非参公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所形成的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你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应收尽收。

三、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

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对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绩效工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变动,属于编制范围内的增人增资和一次性抚恤金等支出可按程序向我厅申请办理,逐级向财政厅申报追加,除一次性抚恤金追加等特殊情况外,财政厅将统一集中办理:非统发人员经费预算追加在201410月集中办理,统发人员经费预算追加在201412月集中办理,平时原则上不予办理。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执行及需求等情况拨付;要加强对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年度内中央、自治区出台的提高工资、增加津贴补贴等政策性增支所需增加的人员经费支出,由财政厅根据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统一办理。对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增支项目,主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或动用部门结余资金解决;实行项目预留机动费试点的部门,按照财政厅桂财预〔2013118号文件规定,优先从批复的项目预留机动费中安排;其余原则上在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时再予以考虑。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14年预算的通知》(桂政发〔201359 号)有关规定,你单位要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对动用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批复的规模内,不得违反规定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同时,规范“三公”经费列支渠道,用于“三公”方面的支出,在国库集中支付环节必须全面准确列入相关的经济分类支出科目;加强对“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的管理,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追加。

四、加强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存量资金管理工作

你单位要加大对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审核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自治区本级预算统筹管理。

要严格规范预算资金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本单位银行账户。单位银行账户现有结余资金,要采取分年编入部门预算方式,逐步予以消化。进一步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应予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短期内无法撤销的,要将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格审批管理,避免脱离财政监管。

五、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

对预算绩效评价试点项目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1124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你单位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要成立相应的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要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确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并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及时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本部门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

六、规范非税收入超短收管理,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对非税收入超收的使用,应在201411月底前逐级向财政厅提出增支申请,财政厅将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部门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后核定支出指标;对因政策调整或测算等各种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的实行“短收减支”,财政厅将核减其当年支出预算,当年无法核减的,则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指标。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对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要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59号)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

八、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要按照规定向财政厅报送工程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进行工程招标或结(决)算。要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备查台账,完善项目招投标、预算审核、工程监理、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售后维护等相关制度和手续,确保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九、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水平

要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依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提高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规定征缴预算收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

要严格规范预算资金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本单位银行账户。单位银行账户现有结余资金,要采取分年编入部门预算方式,逐步予以消化。进一步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应予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短期内无法撤销的,要将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格审批管理,避免脱离财政监管。

十、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

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财政厅《关于推进我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桂财预〔2013158号)要求,所有县(处)级以上部门均要公开部门预决算。在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经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内容为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其中收支预算总表支出科目公开到类级,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支出科目公开到款级;“三公”经费公开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同时认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质询和监督。

附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2014年部门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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