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防城港市防城区某小学不服防城港市住建委限期拆除临时建设行政处罚一案,在防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治区住建厅因在行政复议决定中维持了防城港市住建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列为共同被告。厅法制处负责人和法律顾问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为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精神,防城港市住建委法定代表人、副主任张常路亲自出庭应诉。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体执法人员旁听了庭审过程。
开庭前,自治区住建厅的委托代理人与防城港市住建委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相关人员就案情焦点进行了沟通、讨论。庭审中,自治区住建厅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听取原告的起诉理由,全程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耐心回答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问题,配合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权威。防城港市住建委法定代表人张常路还在现场阐述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并对《城乡规划法》中的焦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引导当事人和在场的执法人员正确认识城乡规划执法活动,以案释法,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据了解,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防城港市住建委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宣示价值和引领作用,既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和群众诉权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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