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规园〔2017〕6号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10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申报工作。
一、正确认识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的意义
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对提高城市设计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进一步对我区加强城市设计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到2020年,设区市、特色旅游名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完成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认真组织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申报,对于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创新城市设计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研究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加快推进我区城市设计工作,体现我区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文化传承和时代风貌,抓好民族特色塑造与再现工作,建设既有八桂风韵、又有时代特征的特色魅力城市具有重大意义。
二、申报程序
(一)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申请由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同步向我厅提出出具申报城市设计试点城市推荐意见的申请,并附具申报材料和本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申报的意见。
(二)各市、县申报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申请原则上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提出,我厅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初步审查和工作指导,并于每年4月28日前向住房城乡部出具推荐函。
三、其他事项
(一)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严格按照《通知》中的相应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市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积极协助我厅组织和开展好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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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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