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对近期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广西建设网站(//www.gifley.com)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8日。如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邮寄的陈述材料需在公示截止前寄达我厅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陈述材料统一由我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如所附证件、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工作人员加盖核验章。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厅政务中心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厅政务中心咨询。
联系电话: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771—5595535
规划资质:0771—2366411(原则上谢绝来访);
通讯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邮政编码:530028
附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公示意见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4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公示意见汇总表
序号 |
地 区 |
单位名称 |
申请内容 |
公 示 意 见 |
1. |
桂林市规划局 |
桂林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核定 |
不同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核定。
原因:1、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12人,不符合不少于15人的要求。
2、认定的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0人,不符合不少于2人的要求。
3、技术装备采购合同需方与申请主体不一致,且缺技术装备发票复印件,不予认定。
4、企业的固定工作场所营业执照与房产证地址不一致,且房屋所有权人与申请主体不一致,不予认定。
5、企业缺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证明文件,且在编册、社保发票、房产证未核原件,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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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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