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18〕16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的验收工作,更好地发挥项目引领示范作用和确保资金拨付使用安全,促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稳步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建筑节能项目。
二、验收主体
自治区直属建筑节能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设区市及县(市、区)、镇、村级建筑节能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验收条件
(一)按照自治区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申报要求,完成项目示范建设任务和配套能力建设目标,且项目建设手续完整并能正常投入运营,自查自检合格。
(二)委托省级及以上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节能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
⒈ 获财政资金支持60万元以上(含)的单个建筑节能项目;
⒉ 示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政府投资机关办公建筑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
⒊ 县级建筑节能项目示范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
测评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解决。
(三)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完成建筑节能项目(绿色照明项目除外)的节能量(率)和实际示范任务量核定工作,并出具节能量(率)及任务量核定材料。
核定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解决。
(四)全部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应由参建各方主体共同完成工程验收。
(五)自治区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
(六)建筑节能项目工程资料、节能量核定资料、财务管理资料等齐全。
对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的,不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四、验收内容
(一)建筑节能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审核项目实际实施任务量及节能量(率)完成情况;
(二)建筑节能项目正常投入运营后的运行情况及后续保障措施;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及节能示范效果;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资料完备情况;
(四)工程技术应用及管理资料情况;
(五)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出台情况、能效测评资料及结果、技术创新情况、市场机制创新情况等;
(六)项目建设情况及取得的主要经验与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后续的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
(七)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验收程序
(一)自检阶段。
⒈ 自治区直属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对已完工的建筑节能项目开展工程验收和自检自查,并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进行节能量(率)及实际实施任务量核定工作。确定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达到验收条件后,直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验收申请和自验收报告。
⒉ 设区市及县(市、区)、镇、村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对已完工的建筑节能项目开展工程验收和自检自查,确定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自验收报告。
(二)验收阶段。
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自治区直属建筑节能项目的验收申请后,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组对照批复方案内容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⒉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本辖区内市、县(市、区)、镇、村级建筑节能项目的验收申请后,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并尽快组织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量(率)和实际实施任务量核定工作,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会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照批复方案内容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评价合格的建筑节能项目,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意见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专家组一般应由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以上行业专家组成,且每个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六、验收方式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资料查阅等方式进行。
七、验收材料
应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验收申请、自验收报告、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形式检查报告、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测评报告(按需提供)、节能量核定报告(绿色照明项目除外)、项目应用节能技术(设备)实拍图片、设备购销合同及合格证书、工程施工合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项目验收备案表及总结报告等。
八、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的具体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业主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九、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
(一)专项资金下达后,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结余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
⒈ 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6个月,项目建设无任何实质性进展,造成资金闲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
⒉ 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24个月,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
⒊ 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的,在调整后超过12个月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
⒋ 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
⒌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
(二)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未达到要求,结转结余数额较大(含列支结转)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市、县(市、区)、镇、村,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将适当减少专项资金支持总量和补助比例。
附件:⒈ 广西节能减排财政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验收报告
⒉ 广西节能减排财政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验收备案表
⒊ 需报送的验收材料清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节能减排建筑节能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18]16号)附件.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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