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18〕21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了解和掌握我区2018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工程勘察设计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切实加强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定于2018年7月23-31日(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情况暨工程勘察设计层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14个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其中,14个设区市为必检,各设区市至少抽查1个县(市、区)。
二、检查内容
(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贯彻落实《条例》及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情况,重点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是否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是否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是否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情况。
(二)建筑节能。检查建筑节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及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公示、节能材料部品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2017年度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7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项目整改情况。
(三)绿色建筑。检查各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进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等。重点检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全区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主要指标任务的通知》(桂建科〔2018〕17号)明确的指标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在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等指标完成情况。
(四)勘察设计监管。检查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房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监管工作情况;各地迎接2018年全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准备工作情况;有关地区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设〔2017〕3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设〔2017〕31号))挂牌督办项目的调查和处罚情况。
(五)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责任主体以及相应责任人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本次检查将在各设区市召开汇报会,受检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内容向检查组汇报工作情况,并将相关汇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给检查组(工程勘察设计监管工作情况单列)。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现场对所抽取的项目进行政策、勘察、设计、审图、施工、检测、质量监督等相关内容检查。
(三)反馈情况。本次检查将在各设区市召开反馈会,参会人员为受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勘察设计等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受检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分管领导或区域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地可邀请设区市本级未受检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各检查组可以将反馈会与汇报会合并召开。
四、检查组分组
本次检查共分为7个检查小组:
第一组:检查南宁(含五象新区)、百色市
组 长:陈勇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处长
联络员:韦盼兰(联系电话:18376760548)
第二组:检查柳州、来宾市
组 长:游清华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联络员:黄孝云(联系电话:18577088945)
第三组:检查梧州、玉林市
组 长:黄 卉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副处长
联络员:张雁(联系电话:18607718275)
第四组:检查贵港、钦州市
组 长:曾俊杰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副处长
联络员:廖晟(联系电话:13977108913)
第五组:检查桂林、贺州市
组 长:庞云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调研员
联络员:庞绍安(联系电话:15078877909)
第六组:检查北海、防城港市
组 长:张春芳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调研员
联络员:廖景良(联系电话:13978888104)
第七组:检查崇左、河池市
组 长:黄健强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调研员
联络员:黄敏(联系电话:13211336056)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请各受检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并将材料电子文档于2018年7月21日前分别发送至各组联络员。
(二)请各受检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先行完成自查,其中建筑节能应根据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详见附件1)开展自评工作,并按照评分表顺序将相关资料整理汇编,装订成册;勘察设计应使用相应检查表格(详见附件2)进行自查。
(三)请各受检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2017年以来在建和通过竣工验收的所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清单(详见附件3)。抽查阶段的具体受检项目,由检查组通过在项目清单中抽取以及在现场随机抽取两种方式确定。原则上,各设区市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勘察设计项目3个;各县(市、区)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1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勘察设计项目2个,优先抽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自治区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试点项目。具体抽查名单另行通知。
(四)受检项目确定后,请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受检项目相关参建各方主体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受检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检测、施工、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报告)、节能计算报告书、绿色建筑方案文本、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节能审查、绿色建筑审查等)、节能施工组织设计、节能材料进场验收单、检测报告、节能隐蔽验收记录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勘察设计检查需准备资料要求详见附件4)。
(五)各受检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受检单位应落实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并指定一名检查工作联系人,于7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
六、检查结果处理
(一)检查结束后将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二)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跟进落实,责令相关项目限期整改。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勘察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将下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整改建议书》,责令相关项目限期整改,并根据违反情况严重性以及整改完成情况,分别采取挂牌督办、责令继续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的业务)、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主体责任落实。
联系人:廖晟,联系电话:0771-2260042、13977108913,工作邮箱:gxjstkjc@163.com。
附件: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情况检查评分表
⒉ 勘察设计检查表格(含超限)
⒊ 受检项目清单表
⒋ 受检工程资料要求
⒌ 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联系表
⒍ 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⒎ 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 施情况检查建筑节能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施工检查)
⒏ 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⒐ 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