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对该市的提取和贷款一系列政策做出适当调整,适度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政策,简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同时提高住房租赁提取额度,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据了解,本次贷款政策的调整侧重于满足缴存职工首套刚需,支持住房改善需求。调整后,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次)自住房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40%,属二手房交易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50%。同时,明确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只要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时均认定为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下只有一次且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结清后再次申请的认定为第二次;名下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还存在其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认定为第三次及以上,不予受理。
这次政策的出台结合了钦州市“一事通办”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提取手续及取消部分证明材料。今后职工办理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前台人员拍照扫描录入,以后调取利用;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不用提供“租住资格证明”,租住自住住房的不用提供“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职工离职的,由两年后方可提取缩短到封存满半年后办理。据介绍,2018年11月后职工的离职提取可登录个人网厅或在手机上登录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直接办理,真正实现“一次不用跑”。
同时,为支持钦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当提高无房职工租赁提取的额度标准,未婚职工由40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已婚职工由600元/月提高到800元/月。为落实北部湾经济圈一体化建设的要求,明确了缴存职工直系亲属提取的对象和范围。本次出台的政策还提高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核定标准,明确了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采取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