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8〕9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现就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部分工程验收条件、程序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一)将“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改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改为“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
(二)将同时受理申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相关材料,进行合并审批,由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实施。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的资料简化如下:
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一式五份,附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
⒉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⒊ 危险性重大工程清单。
以上资料中,第1项资料由监督手续办理单位盖章后留存1份原件,转交1份给当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余3份交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其中1份转交施工单位放在施工现场备查;第2~3项资料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由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转交当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将项目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时间移至召开监督告知会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不再要求监督机构确定项目监督小组人员。
二、简化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
(一)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实行打包招标的工程,可以作为同一项目统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前提下,除施工员和安全员外,可只配备一套项目管理班子。
(二)同一批次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可以作为同一验收批实施抽样检验。
(三)对同一项目,监督机构只需要制定一份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同一项目的不同单位工程,除地基和基础分部验收、主体分部验收、竣工验收外,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的抽查、抽测可视为对项目整体的抽查、抽测。
(四)对同一项目的不同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统一组织竣工验收,也可以分别组织竣工验收。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与当地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进行沟通,按本通知要求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所辖县(市、区)及时完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流程的变更。
(三)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联系人:王劲宏,联系电话:0771-588129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