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建设委:
你委《关于富士康南宁科技园一期B厂区大门、围墙工程建安劳保费结算问题的请示》(南建报〔2019〕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2〕42号)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的规定,请你委严格按照现行收缴标准做好建安劳保费的收缴工作,并对富士康南宁科技园一期B厂区大门、围墙工程项目的建安劳保费进行竣工结算清缴。
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计算问题的通知》(桂建价〔2016〕2号)规定,“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的建安劳保费与建设单位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之间的差额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价款中结算”。因此,扣除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已收缴的建安劳保费差额部分,可由发包方(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价款相关结算办法,直接与承包方(施工单位)结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