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是不是所有外表看起来陈旧的房子,都可以改造呢?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补充规定》明确,大板结构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经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及其他危旧房改住房有95%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危旧住房,经建设单位申请获批后可进行改造。
根据2009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改造项目要提供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即需要100%的住户同意才能申请进行改造,只要有一户住户不同意就无法通过审批,因此出现个别住户要挟建设单位,一旦不能满足其诉求,就不同意签字改造的情况,导致项目搁浅。“《补充规定》的出台,解决了项目启动难的问题,更便于建设单位尽快启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自治区房改办负责人说。
拆迁难一直是困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推进的问题,对此,《补充规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个别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拒不搬迁,侵害绝大多数住户居住安全权益,影响项目改造的住房产权人,建设单位可将有关情况反映到其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解决措施,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此外,《补充规定》还就相关支持政策、非还建住房供应监管、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审核、还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只审批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停止审批参照全额集资建房方式和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莫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