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19]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现对我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有关计费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中删除“社会保险费中已包含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建安劳保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费用定额规定计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的相应比例扣除,竣工结算时扣完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的规定。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中删除“社会保险费中已包含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建安劳保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2016费用定额》规定计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的相应比例扣除,竣工结算时扣完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及“建安劳保费已包含在社会保险费中”的规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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