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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9〕34号)
2019/6/3 17:52:1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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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管〔2019〕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

    2019年5月20日,百色市“0776”酒吧发生屋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87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惨痛。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坚决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建办质函〔2019〕325号)和2019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我厅制定了《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3日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2019年5月20日,百色市“0776”酒吧发生屋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87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惨痛。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坚决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建办质函〔2019〕325号)和2019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为重点,坚持全面排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严管重罚和惩防并举相结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曝光问责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排查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6月30日,历时1个月。

    三、排查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建市政工程及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违法建筑内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

    (三)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城镇燃气、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环卫、垃圾处理、市政路桥隧道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五)城市公园(含园博园)内的车、船、缆车、索道,以及基础设施、游览设施、游乐设施、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等;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肥料、农药等)安全管理;

    (六)危旧直管公房;

    (七)农村C、D级危房,农村危房改造和乡土特色建设工程。

    四、排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履行报建、报监、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与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重点排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合格就投入使用的项目。

    ⒉ 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履行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柱、梁、墙等承重构件;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是否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二)违法建筑内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各地违法建设治理主管部门要对在存量违法建筑内经营的公共聚集场所开展大排查,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公共聚集场所建筑要停业整顿,逐一进行清查,填报违法建筑内经营的公共聚集场所排查台账表(附件2),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厅城市管理监督局。同时,制定治理目标,按期销账。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⒈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排查深基坑、高切坡、人工挖孔桩、高大模板、悬挑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外电防护、梁板墙柱同时浇注混凝土和临时活动板房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建档、上报、论证、销项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⒉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控情况。重点排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四)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

    ⒈ 供排水行业。供水方面,重点对城市供水专用水源、取水口、净(配)水厂、泵站、井群、供水管网、公用水站等城市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要特别检查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水质安全保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排水方面,各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排水管沟清疏工作,特别要注意疏通施工工地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周边以及常年易淤积管段,按照排水设施不同保养频率要求,确保今后每三年至少完成一轮清淤工作。加强排水设施检查及维护,对排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排涝泵站、污水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进行重点检查。要逐步提高排水设施机械设备维护水平,配置与排水防涝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等先进机械设备,推广应用闭路电视检测系统、声纳等现代化检测技术,及时、准确发现管道病害,提高排水设施的完好率。

    ⒉ 供气行业。对辖区内的管道燃气、瓶装气以及相关储气站点、瓶装气销售点,医院、学校、机关、餐饮住宿等燃气使用单位的燃气储配和使用设施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燃气重大危险源场所的辨识、安全评估、动火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燃气企业维维抢修及燃气检测设备的台账及完好情况,燃气企业管理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人员集中的餐饮业尤其是小吃店的液化石油瓶装气的供、用气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防止燃气泄漏爆炸及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发生。

    ⒊ 市政路桥隧道。重点排查使用年限较久、交通量大、设计荷载较低的桥梁和有损坏问题的桥梁。对人行道、自行车道、站场出入口、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人流车辆密集同行区的交通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地下管线标志标牌、照明设施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⒋ 环卫与生活垃圾处理。重点排查环卫作业车辆、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隐患问题。一是对各类环卫作业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杜绝车辆带病上路。二是全面检查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站等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情况、水电使用情况,加强安全设施配备工作,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突发情况引起安全事故。三是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严禁拾荒人员进入垃圾处理场。四是认真检查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及导排设施,防止渗滤液外溢、渗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五是做好填埋场气体导排、防爆、灭火设施的设置工作,禁止将火种带入垃圾填埋场,防止因沼气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⒌ 建筑垃圾消纳场。认真梳理排查各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尤其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居民区、机场、车站、工厂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周围的建筑垃圾消纳场隐患排查工作,特别要排查建筑垃圾消纳场垮坝、坍塌、滑坡、泥石流等重大灾害隐患。

    (五)城市公园运营安全和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是重点做好城市公园(含园博园)内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包括正在使用和施工的游览步道、车道、栈道、护栏、码头等基础设施,缆车、索道、吊(索)桥、各种游船、车辆等服务设施以及各种游乐设施、救护、防护设施的安全情况,山体危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防范工作和古建筑使用安全、公共设施、古树大树失稳等安全隐患的监控工作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含园博园)高峰期游客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汛期、台风等天气安全防范措施情况。特别是制定合理预测游客量,做好游客疏导、分散工作,严禁超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等措施情况。三是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要强化城市绿化使用肥料和农药的安全管理,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无危害肥料,确需使用硝酸铵和氧化乐果等危险化学品的,须按实际需求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超量囤积。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记录和监管,严防泄漏、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饮用水源地、居民点等地使用高毒、剧毒农药,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以防人畜中毒。

    (六)危旧直管公房使用安全。危旧直管公房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改造情况,重点检查各市县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混(砖木)结构直管公房的危房等级鉴定情况,对D级和C级危房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防止房屋垮塌事故发生。

    (七)农村住房和乡土特色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选址要避开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选用合格建筑材料、合格建筑工匠,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对C、D级危房要及时进行改造,对未能及时改造的危房要做好防护,做好人员撤离;对已实施改造的,要及时拆除危房;对正在施工的,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桂西北连片木结构房屋的村寨,在做好村寨危房防护的同时,要重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有村寨防火制度、消防设施齐全、农户有防火意识,防范连片木结构房屋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乡土特色建设示范项目建设,要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排查方式

    排查方式采取“项目全面排查、企业全面排查、属地全面排查、层级重点指导”的方式进行。

    (一)项目全面排查。全区所有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于6月10日前严格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覆盖排查并进行彻底整改。

    (二)企业全面排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和总部应于6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的检查,分公司、公司全面检查资料必须留存一份在施工现场备查。城镇燃气、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环卫、垃圾处理、市政路桥隧道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完成对本企业(单位)负责运营的场站、区域、设备、管网的全面检查,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三)属地全面排查。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6月2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的房建市政工程,包括报建手续完善的工程和已发现的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工程,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排查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何人、何时到何工地检查,发现何安全隐患,作出何处理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大排查频率。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镇燃气、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环卫、垃圾处理、市政路桥隧道等运营企业(单位)自查情况的督促,于6月20日前汇总辖区内各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完成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抽查核实。

    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为主线,立即组织本辖区城市公园(含园博园)和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6月20日前,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公园(含园博园)、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督促管理单位落实整改。

    (四)层级重点指导。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的层级重点指导应于6月25日前完成,指导应覆盖所辖县(市、区)数量的50%及以上,有条件的设区市应加大指导范围和频率。自治区对设区市的层级重点指导将于6月30日前完成,指导将覆盖全区14个设区市,并抽查部分县(市、区)。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细化措施。我厅成立以厅长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处,莫兰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大排查工作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主要负责人要对工作进展情况亲自过问、亲自协调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二)严管重罚,惩防并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7〕15号)精神,既要“严管重罚”,倒逼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又要“惩防并举”,主动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控水平。

    (三)如实统计,按时上报。请各市于6月10日前报送大排查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6月15日前报送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合格就投入使用的项目清单;6月20日前报送大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方案;6月30日前报送大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以上材料统一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38(兼传真),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⒉ 违法建筑内经营的公共聚集场所排查台账表


附件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家斌  厅长

副组长:汪夏明  副厅长、巡视员

杨绿峰  副厅长

封  宁  副厅长

叶  云  副厅长

杨  栋  总工程师

莫兰新  副巡视员兼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成   员:陈世山  办公室主任

农永亮  行政审批处处长

于  斌  住房保障处处长

李绍荣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潘国雄  城市建设处处长

彭新唐  村镇建设处处长

游清华  勘察设计管理处处长

傅  文  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

黎旭标  建筑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顾  胜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周  维  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


附件2

                          违法建筑内经营的公共聚集场所排查台账表

                                                   

城市名称:                           填报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筑

面积

当前用途

备注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⒈ “当前用途”请根据使用情况填报“闲置、出租、酒店、餐饮、网吧、酒吧、歌厅”等。

          ⒉ “备注”请说明建筑违法情况,如未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存量违法建设。

          ⒊ 此表于2019年6月30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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