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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41号)
2019/8/9 15:22:4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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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建罚字〔2019〕41号

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8年10月29日,你公司在河池市凤山县老乡家园-巴烈扶贫生态移民新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根据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山县老乡家园-巴烈扶贫生态移民新城工程“10.29”塔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凤政函〔2019〕16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一、未认真审核、查验塔机(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文件,致使早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塔机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二、未认真审核、查验拆卸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致使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

    三、对塔机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塔机潜在的安全隐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4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及电话:何伟、张祖盛,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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