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19〕14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更好地支撑我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进一步推进我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建材生产企业自愿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提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
二、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机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科〔2015〕16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广西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16〕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企业申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论和等级。
三、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当前纳入绿色建材星级评价范围的有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水性涂料材料、卫生陶瓷等8类建材产品,其他类别建材产品的星级评价工作另行通知。
四、申报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等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五、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建材生产企业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详见附件2),提供自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市场评价。企业自愿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标识评价,评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评价机构与申请企业双方协商。
(三)标识管理。绿色建材评价通过后,企业需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及有关资料报送至我厅登记备案,我厅将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上定期予以公开。
六、我厅将加快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的相关要求和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抓紧安排部署本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积极鼓励本地区建材生产企业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技术指导和推广应用工作,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示范项目中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限制和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等落后建材产品,引导建筑行业市场和消费者科学选用绿色建材产品,切实提高绿色建材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比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健强,0771-2260040;韦爱萍,0771-2264212;
电子邮箱:gxjstkjc@163.com;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
附件:⒈ 广西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名单 附件1.docx
⒉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 附件2: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