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发〔2019〕12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金融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监管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充分发挥合同能源管理在促进我区建筑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完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将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本地区本级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建筑节能及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强对建筑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前期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情况,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工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其经费可由本地区财政预算或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均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费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明确来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存续期内,其他用能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公共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分享效益费用,在本单位水电费或其他能源费用支出科目中核算。实施节能改造后的实际支出水电费或其他能源费用总和不应超过实施节能改造前支出费用总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核定公共机构下一年度水电费或其他能源费用。自合同期满结束后的次年起,公共机构按照能源费用实际支出编列新的年度预算。
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和推动银行、政策性及其他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信用担保等服务。鼓励银行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节能服务公司开通绿色通道,并在信贷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从优,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给予信贷扶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条件成熟时,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其他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探索研究节能服务公司以符合抵押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五、实施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程建设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专项支持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或奖励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调研,组织召开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项目对接会,提供相应政策支撑,促进双方合作;举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场观摩会,总结成绩、推广经验、树立典型和激励先进,引导和推动更多的建筑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引导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坚持安全保密原则。为确保安全性,原则上不鼓励涉密性强及重点要害党政部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六、加快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积极引导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支持大型能源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资金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对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列入《广西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节能技术、产品,督促指导节能服务公司推广使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建立建筑节能项目信息库,各地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
七、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节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诚信“白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各级政府及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或授权查询。加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会同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中失信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录入相应的征信业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奖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共同营造公平公开、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体系。
八、积极营造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良好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办、机关事务管理、银行保险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帮助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减免税费。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积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节能宣传周、技术交流、产品信息发布等平台,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努力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 西 监 管 局
2019年10月29日
《关于推进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