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的预通知》(桂建质安管〔2020〕13号)及《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预通知》(桂建质安管〔2020〕22号)要求,我站于2020年5月下旬组织开展了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有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和室内环境甲醛检验。我站分别于5月19日和5月29日向检测机构随机发放了氯离子和甲醛检验标准样品,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结果报告单。经我站组织召开能力验证结果专家评审会,完成相关评审工作后得出以下评审结果:
(一)参加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共308家,其中验证结果“满意”的机构有220家,占比71.4%;验证结果“基本满意”的企业有45家, 占比14.6%;验证结果“不满意”的企业有43家, 占比14.0%。(名单详见附件1)
(二)参加室内环境甲醛检验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共49家,其中验证结果“满意”的机构有46家,占比93.9%;验证结果“不满意”的企业有3家, 占比6.1%。(名单详见附件2)
二、原因分析
评审会专家对检测机构提交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逐一进行了审查,对影响能力验证结果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影响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能力验证结果的主要原因
1.仪器设备方面。一是未能提供试验所需主要仪器设备信息,如10ml移液管、50ml移液管、250ml容量瓶及分析天平等;二是未能提供硝酸银标准溶液证书或标定记录等。
2.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方面。一是计算错误;二是硝酸银标准溶液浓度值未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取四位有效数字、滴定读数未精确到0.01ml或检测结果未修约;三是原始记录结果与检验报告结果不一致;四是原始记录表缺样品稀释信息及关键仪器设备信息等。
3.检测人员方面。一是未使用蒸馏水作为试验用水或使用的蒸馏水不符合要求;二是操作不规范,如未按规定清洗玻璃器皿、移液时移液管不垂直、滴定速度过快或终点颜色判断不准确等;三是空白试验结果异常,结果偏大或偏小,或两次结果偏差过大;四是未能提供试验人员或报告批准人员的建设用砂检验或化学分析项目的培训合格电子证明等。
(二)影响室内环境甲醛检验能力验证结果的主要原因
1.仪器设备方面。未能提供试验所需主要仪器设备信息,如5ml移液管、10ml移液管、250ml容量瓶及分析天平等。
2.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方面。一是检测结果计算错误;二是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缺关键仪器设备信息;三是标准曲线所体现的空白溶液吸光度数值为零不准确;四是空白溶液吸光度数值异常(偏高或偏低)等。
3.检测人员方面。一是试验人员移液操作不规范;二是未能按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操作和计算等。
三、处理措施
根据能力验证有关规定,依据此次能力验证结果,对相应的检测机构作以下处理:
(一)对验证结果“满意”的检测机构,希望继续保持,但仍需对照上述原因分析进行自查,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二)对验证结果“基本满意”及“不满意”的检测机构,应认真分析原因,利用标准物质自行比对验证,形成整改报告后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并在本通报印发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将整改报告及比对验证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我站。联系人:陈樑,联系电话:0771-5846195,地址:南宁市北际路1号1308室。
(三)对验证结果“不满意”及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3)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上述机构及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验证结果“基本满意”的机构须参加我站组织的第二次能力验证工作,具体验证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能力验证结果.doc
2.室内环境甲醛检验能力验证结果.doc
3.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名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
2020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