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桂发〔2016〕24号)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我厅于2017年9月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及《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规则》和《基准》),对规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原自治区法制办对我厅的此项工作予以高度肯定,并于2018年6月在我厅召开了全区深入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场会,我厅在现场会上作了首要经验交流发言。但《规则》和《基准》实施两年多以来,《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较大,部分城市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一些裁量基准存在处罚幅度不够合理等问题,为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对《规则》和《基准》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文件标题及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首先,为贯彻49号文“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实现裁量权制度的动态调整,在删除文件“暂行”字样的同时,在《基准》后增加了“2020年版”,以便日后调整时更好地作出区分。其次,鉴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仅仅局限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还包含其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为此文件标题删除了“系统”,在《规则》第一条强调制定目的为“规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在第四条增加第三款特别说明纳入城管执法范围的其他领域行政处罚,其自由裁量基准仍由原主管部门制定。再次,根据各市执法机关的强烈要求,允许各设区市执法机关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基准,但强调应当报我厅备案。
(二)《规则》增加了处罚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自治区司法厅的建议,为了增强行政裁量权适用的准确性,在《规则》第七条至第九条中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适用《基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三)《规则》对于执法层级作出特别规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的规定,在《规则》第十四条特别强调了涉及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处罚由颁发机关决定,并明确了相关移交程序。
(四)《规则》增加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有关精神,《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增加了“三项制度”有关要求,通过强化行政处罚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管,确保裁量基准制度落到实处。
(五)全面修订《基准》。结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 和我厅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基准》逐条进行了梳理和修改,并结合处室、城市及各界意见对裁量权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调整,共新增55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删除37项,修改34项,现共有749项裁量基准。法律部分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8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分增加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4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管理部门处罚乱涂乱画喷涂广告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4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扬尘等,城市管理部门处罚车辆遗撒等);规章(政府规章)部分增加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增加21项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增加5项裁量基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增加10项裁量基准。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因条款修订或废止,对相应裁量基准内容和编号做了修改、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