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材料
为强化政府监管力度,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我厅组织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统称《办法》)。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目的
(一)背景。随着我区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新发展阶段的高质量发展战略、持续快速增长的建筑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深化的“放管服”改革等都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在近年来事业单位改革、行政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存在弱化风险,个别地方甚至撤销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队伍稳定性受到严峻挑战。监督队伍担负着守底线、保民生的重要职责,无论如何改革,法律赋予政府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不能丢。《办法》重申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要求,并通过将监督员的日常监督工作转变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督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回归本职工作。
(二)目的。一是通过量化计分的方式及时反映出责任单位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并将项目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信息进行网上公示,倒逼责任单位自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压实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二是通过监督员的监督评价记录,对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以此完善原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制度,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三是通过监督评价结果,进一步摸清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底数,了解全区各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差异和不足,为部署下一步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办法》的出台,能够加快实现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三化”目标。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24项条款和3个附件。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第四条):明确了监督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方式及评价周期等内容。适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评价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对象为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情况,方式为量化计分,周期为项目施工周期。
(二)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计分办法(第五、第六条):明确了监督评价内容及计分办法。评价内容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专项工作部署要求确定的,必要时可进行更新。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以附件形式公布。
(三)第三章 信息采集(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监督评价的信息采集要求。罗列了必须进行监督评价的主要情形,明确了监督评价信息的录入方式、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的必要流程、监督评价人员资格和监督评价资料的存档要求等事项。
(四)第四章 评价信息的录入、异议处理和审核(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明确监督评价信息的录入、异议处理和审核要求。主要对监督评价信息的网上公示、异议处理、中止评价、停止评价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关单位在以上事项的具体责任。第三、四章主要是根据新颁布《行政处罚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监督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有两个应用方式,一是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实行差异化监管的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将参照监督评价计分值对责任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差异化监管;二是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员业务记录和年度素质考评的依据。
(六)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强调监督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要求自治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评价机构对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管重罚,确保监督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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