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全区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2022年11月15日至22日,我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全区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覆盖南宁、柳州、钦州、防城港、玉林、河池、来宾共7个设区市及所辖的6个县(市、区),抽查了20个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市政道路工程9个、给水排水管道工程5个、污水处理设施工程2个、市政桥梁工程1个、配套设施道路工程2个、公共交通配套设施1个,共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13份、停工整改建议书7份。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查组已要求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项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
二、检查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和“百日攻坚”行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控工作,巩固提升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大部分工程能够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参建单位基本能够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整体受控,但仍有部分工程未能认真汲取基坑(槽)坍塌、物体打击等高发类型事故的教训,未针对基坑、高边坡等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环节加强管理;部分工程仍未能正确辨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并进行有效管控,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现场仍然存在临边防护和安全警示标识缺失,路面水稳层压实度不足、开裂、松散等安全隐患和质量通病,需相关单位和部门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详见附件1。
三、处理意见
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检查组均已反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执法文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挂牌督办。对整改资料中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证的2个工程和所涉及的2家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详见附件2),督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如需移交违法违规线索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的须及时移交相关线索并跟踪后续处罚结果,并于2023年1月13日前将行政处罚落实情况报送至我厅。
(二)公布质量安全典型问题工程。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认真落实整改的7个质量安全典型问题工程和所涉及的22家责任单位(详见附件3)予以全区公布,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整改,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联系人: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81296;工作邮箱:gxzljd@126.com。
附件:⒈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⒉ 挂牌督办工程一览表
⒊ 质量安全典型问题工程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1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参建各方履职方面
(一)建设单位。
部分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安全生产制度和质量管控体系不完善,对质量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未安排相应专业的项目管理人员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高发隐患和常见质量问题。个别建设单位未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情况下即擅自开工,如柳州市粮库路网道路工程和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建设单位分别为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广西来宾宾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施工单位。
部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未能提供人员履职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经理带班制度形同虚设,带班检查记录签名为打印或代签;安全员未撰写安全日志或随意撰写,记录填写均为“无隐患”,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二是未严格落实公司总部管理制度,未能提供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周检等检查资料,或虽有检查记录但检查情况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三是项目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项目现场存在的明显质量安全隐患,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无整改闭合记录。
(三)监理单位。
部分监理单位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一是监理机构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有关规定的频次和要求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二是监理资料不符合要求,监理规划编制、审批手续不完善,审批人不是公司技术负责人,未对危大工程进行识别或识别不全;未能提供旁站方案或提供的旁站方案监理范围未明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记录缺失;监理日记仅记录施工情况,缺少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内容;监理实施细则编写引用已废止的规范、文件等。三是未严格落实公司管理制度,未能提供公司季检、月检及项目周检的检查资料。
二、工程实体质量与施工安全方面
(一)工程实体质量。
⒈ 进场材料检验:一是部分项目未能提供进场原材料报验资料,如进场台账、进场验收记录、检验报告等,或进场原材料验收滞后,存在未检先用的情况。二是个别项目档案管理混乱,实际使用的材料类型与送检材料不相符,或提供的原材料检验资料不是本项目的资料。
⒉ 路基工程:一是部分项目未能提供基坑回填土分层压实记录和原地面验收、路基(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二是个别项目路基平整度较差,积水严重,回填料含腐殖土,路基存在开裂下沉现象,且未能提供相应的回填质保资料。三是个别项目旧路基含有黑色疏松的风化煤炭土质,未经处理即作为路床施做级配碎石层。
⒊ 混凝土工程:一是归档资料缺失,部分项目未能提供混凝土施工记录、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方案、混凝土缺陷处理方案及处理记录。二是施工现场同条件养护试块缺失或未留置在相应结构部位。三是个别项目的沉降缝处发生变形剪切及纹状裂缝。四是个别项目对混凝土预应力梁片施工浇筑和养护不到位。
⒋ 路面工程:一是部分项目路面基层压实不到位,经碾压验收的水泥稳定基层仍有部分明显轮迹、松散、裂缝现象。二是个别项目检查井井盖与沥青面层相邻高差偏大,井盖被沥青污染严重。三是个别项目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不规范,横向板块间错缝,现场施工缝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杆。四是个别项目水泥稳定碎石料拌和站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未能提供相关质量控制资料,现场无配合比牌、配料单,如南宁市六福路(应天路—保宁路)二标段(K0+700-K1+680.553)工程。
⒌ 给排水工程:一是部分项目各类井室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检查井和废水井进口防护未使用硬度材料封闭,井室内抹灰面粗糙不平整;部分检查井井座安装错位,井壁凸出井盖内径,雨水井预留的爬梯未按规范要求错开;少数二联井或四联井沉沙厚度不足等。二是部分项目沟槽开挖不规范,污水管沟槽放坡与设计要求不符,沟槽边坡存在松动开裂泥块,回填材料未按设计要求使用级配碎石,沟槽管顶以上部分未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分层压实。三是个别项目雨水管接口处存在移位、脱节现象,且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钢丝网M10砂浆抹带。
⒍ 钢筋工程:一是钢筋加工场未按规范进行标准化建设,个别项目未张挂钢筋加工操作规程,钢筋直接堆放在泥地上。二是部分项目钢筋加工不规范,主梁端头钢筋套筒与主梁钢筋使用不同材质钢材焊接在一起,主梁端头钢筋搭接焊缝不饱满,梁箍筋钢筋弯钩未按图纸设置135°弯钩。三是个别项目质量保证资料缺失,未能提供锚杆张拉作业记录和检验批记录以及张拉工艺控制资料。
(二)施工安全。
⒈ 危大工程管理:一是对危大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理解不到位,部分项目未能正确识别本项目危大工程或识别不全,未对危大工程进行公示或以重大危险源代替危大工程公示。二是危大工程档案资料不齐全,部分项目未能提供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部分项目危大工程未实行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单位未针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三是个别项目危大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善,以基础质量验收代替基坑支护验收,如钦州市滨海新城白石湖桃沟(安州大道至滨江东路)排水防涝工程提供的深基坑验收记录非支护验收内容,设计、勘察单位未参与验收。
⒉ 基坑工程:一是部分项目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无针对性,普遍存在安全技术交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二是个别项目基坑工程未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如钦州市钦州港鹰岭作业区疏港道路工程(南港大道北段),基坑深度超过5m,紧临高压线塔基,未按设计1:0.67放坡要求开挖,未对塔基进行沉降监测等。三是个别项目雨水井基坑积水严重,未采取抽排措施,临边未设置有效防护,如南宁市江南区贵和路(沙滨路—上津路)段工程。
⒊ 施工用电:一是部分项目仍然存在未严格使用TN-S接零保护系统、设备未连接PE保护零线、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过大、二级配电箱未隔离防护、配电箱无标识、巡检记录不齐全、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无用电平面布置图和系统图等安全隐患。二是个别项目电线电缆随意搭接,如切割机违规接用二级配电箱,交流电焊机无二次防触电保护器。三是少数项目在高压电线路下方施工,未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如南宁市六福路(应天路—保宁路)二标段(K0+700-K1+680.553)工程和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新区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一期工程(2标)。
⒋ 安全防护:一是部分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缺失,临边防护不到位,如桥梁两端及桥台与路基分界处台阶未设置防护措施,桥梁翼板边缘未满铺、无挡脚板;挂篮平台防护设置不连续,存在缺口;箱涵临边及涵洞出口积水坑未进行有效防护等;二是个别项目消防隐患治理不到位,油库、油罐防暴晒及防火措施不足,灭火器过期未及时更换,未能提供消防巡检记录等。
⒌ 脚手架施工:个别项目脚手架现场实际搭设情况与方案不相符,未设置扫地杆、剪刀撑及附墙,脚手板未满铺固定。
⒍ 模板支撑体系:个别项目满堂支架搭设不连续、未设水平剪刀撑、个别“U”型顶托自由端大于20cm,支架基础积水、架体抛撑数量不足、步距和跨距不符合方案与规范要求,如柳州市城市公共交通配套工程一期(门头路至莲花山)土建施工1标。
⒎ 文明施工:一是部分项目施工路段未进行封闭管理,未与居民区或其它市政项目制定有效分隔措施。二是部分项目涉及道路交通的限行标识缺失或设置不规范,重点部位安全警示标识不明显,夜间警示灯设置不足。三是部分项目未严格管控施工扬尘,材料乱堆乱放,现场道路泥泞,裸土未覆盖,工地出入口未设置冲洗设施,无防扬尘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