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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66号)

2009-10-26 23:00:10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收藏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为加强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若干意见》(桂发〔2009〕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桂办发〔2009〕62号)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和时间安排

  城乡风貌改造目标考核的对象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风貌改造目标考核分年度进行,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每年组织考核1次。

  二、考核的组织方式

  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风貌办”)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任务的考核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市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县(市、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任务的考核工作,并将有关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风貌办备查。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是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各地项目履行指导、协调职责和跟踪落实情况,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1. 履行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职责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指导协调改造项目的有关工作方案,落实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要求将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风貌办备案。

  2. 健全工作机制情况。建立与各地相应部门项目的联系和沟通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跟进,做好相关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每年到有关地方指导检查和服务不少于2次。要求建立有关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台账资料。

  3. 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要求全面完成自治区风貌办下达的工作计划。

  4. 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能够按自治区风貌办要求及时报送本部门工作动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 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建立健全情况。要求建立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制订工作方案、改造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明确领导责任和要求,管理人员到位,并有领导小组研究相关工作的纪要、记录等。

  2. 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要求逐级签订责任状,即各市人民政府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目标责任状。

  3. 城乡风貌改造资金筹措情况。要求多渠道筹措城乡风貌改造经费,地方财政安排有城乡风貌改造的预算,并基本保障城乡风貌改造项目的资金需要。

  4. 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效率,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年度计划开工、竣工项目全面完成。

  5. 工程组织情况。要求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进行竣工验收等情况,建立有协调、督促检查的工作台账资料。

  6. 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进度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每月按时报送进度情况,以及风貌办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

  7. 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要求全面完成风貌办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

  8. 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求高质量地如期完成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试点工作任务。

  四、考核等级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等级评价的方法,等级分较好、一般和较差3个档次。

  (一)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基本符合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4项要求的,评为较好单位;4项中有2项完成不好或有3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一般单位;4项中有3项完成不好或有4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较差单位。

  (二)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符合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8项要求的,评为较好单位;8项中有2项完成不好或有3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一般单位;8项中有4项完成不好或有4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较差单位。

  五、考核的方式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单位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考核对象在每年年底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材料报自治区风貌办作为年度考评的基础材料。自治区风貌办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自治区直部门和各市进行考核。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由各市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组织,提出初步考评意见,报自治区风貌办审核;自治区风貌办提出目标考核报告上报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作为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年度目标的一项内容。

  六、奖惩办法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为较好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自治区绩效考评的经济发展一级指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同时作为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一般者,不加分,也不扣分,只通报考评结果;对被评为较差者,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并在自治区绩效考评的经济发展一级指标中适当扣分,同时在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扣减。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与地方的工作业绩挂钩。

主题词:城乡建设 风貌改造△ 考核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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