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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桂建保[2011]64号)

2012-07-10 11:14:43 来源: 收藏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局(房产局、房改办):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建保〔20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

建保〔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要求,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请按照以下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 

一、信息公开内容

    (一)年度建设计划。要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类别,公开市、县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开工套数和竣工套数。

    (二)开工项目信息。要逐个公开新开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竣工套数,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三)竣工项目信息。要逐个公开竣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  二、信息公开时限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应在市、县人民政府最终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确定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本通知下发前,本年度已经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以及往年已开工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信息,要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调整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

    年度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开工项目信息,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四、信息公开主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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