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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桂政电[2010]22号)

2012-07-27 16:28:38 来源: 收藏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全面完成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是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民生工程,做好这项惠民生、促发展的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住房保障问题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高度关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地、不折不扣地如期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明确总体目标

    2010年全区新增廉租住房2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27万户。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18.8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010年全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下同)3.3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000套,限价商品房5000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4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拆除1733户、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万户,农村危房改造11.5万户。20102012年,全区力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7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6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59万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5.86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53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2.5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5.15万户。20112015年,力争组织对50万户以上的农村危房实施改造。

    (二)确保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为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2010年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状任务的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建设的紧急通知》(桂建电〔201044号)规定的时限要求全面开工,年末争取竣工65%以上。

    1.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度和租赁补贴的发放。2010年全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61个项目,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部开工建设,力争今年年底前完成年度投资的80%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尚未建成或未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前建成或完成年度投资任务。各级政府要抓紧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加快租赁补贴的发放,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桂建房〔201014号文件要求扩大保障面。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市县,要抓紧向社会公布扩大保障范围的文件;补贴资金节余较多的市县必须加快补贴发放速度,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通过购建、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确保全年任务按时完成。

    2.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各设区城市(市本级)年内至少开工建设1个由政府划拨土地建设、面向本市符合条件居民家庭公开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目前仍未落实项目用地的城市必须于10月底前落实,最迟12月底前开工。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覆盖面,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可以控制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左右。未修订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市县,必须于10月底前公布实施。

    3.加快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各地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09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梧州召开的全区棚户区改造现场会议的部署,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工作;11月底前做好201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选址、立项、报批、拆迁安置方案等前期工作,并完成2011年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按照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和当地制定的改造规划要求抓紧实施改造工作。

    4.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抓紧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至今没有开工项目的城市,10月底前一定要开工建设,确保全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市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有条件的城市要采取措施逐步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试点城市要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积极发展限价商品住房。各地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积极发展限价商品住房,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通过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市一定要按2010年初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的限价商品住房任务数,抓紧在10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6.加快危旧房改住房和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各地务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的要求,加快启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已经批准的项目,要抓紧投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加大投资力度。2009年经批准的改造项目,今年10月底前务必要开工建设;今年上半年批准的改造项目,要千方百计争取在年底前开工建设。

    大力推进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据调查,全区大多数大板结构住房的使用年限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有的已经成了危房,及时改造危旧大板结构住房刻不容缓。为了维护广大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从2010年起,利用35年时间强制性完成全区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各地应抓紧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当地大板结构住房进行核查,掌握大板结构住房的详细情况,制订工作计划,争取尽快实施改造。在一个大板结构住宅区内,超过70%的产权所有人同意拆除改造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原产权单位要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规定抓紧组织实施小区改造。

    7.加快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各市县要尽快制定分解到户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备案,今年的11.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部开工建设,11月底前竣工并在年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三)抓紧落实好2011年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抓紧落实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前落实土地,完善相关手续,下年度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第四季度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国家三年算总账,20092010年未完成年度规划任务的市县,2011年必须将前两年的任务补回来。对已经确定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可以先行开工建设。(四)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

    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规定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农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建设规模,已编制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市县要将规划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要按照国务院部署,抓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规划。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危房现状,结合经济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

      三、抓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关键环节

    (一)严格落实土地、资金及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土地、资金及各项优惠政策。

自治区财政将按照不低于中央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的标准继续安排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配套补助资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廉租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各级政府要落实好相应的配套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提前做好年度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确保分配公平。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廉租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之内,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分配公开、公正、公平。农村危房改造改造对象的选择要坚持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优先考虑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2010年边境10县的1.1万户农村危房改造户,应优先安排边境020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户,要严格补助标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补助资金是一个平均数,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并公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原则上在4060平方米之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农民先建4060平方米的房子,并注意留有余地,方便农民富裕后向房子两边或向上加建房子;要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年内,各级政府要组织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对象进行全面复查,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清查。

    (三)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快报制度。从今年7月开始,国家实行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各级快报表格数据是考核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快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上报。

    (四)严格督促检查,建立问责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启动考核问责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要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开展督查考核,考核工作采取日常巡查与年度考核、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全区各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各市政府要加强对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指导、督查,建立问责机制,层层抓落实。

      四、切实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各地、各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工程建设又好又快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一)落实领导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领导。自治区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配套情况,列入各级各地的绩效考核和“工作落实年”督查内容,对不配套或不按规定配套资金的市县,要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二)密切协作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政府牵头,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市、县要按照桂政发〔200744号文的精神,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三)搞好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接受社会监督,让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真正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带来的好处和实惠,感受到党中央惠民政策的温暖。

    各市人民政府务必于20101020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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