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5]39号)规定:从2005年7月,全国及各地房地产价格指数逐月向社会公布,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房价信息数出多门、覆盖面小、时间滞后的问题,提高了房地产价格统计的时效性和代表性,为引导社会预期和政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规范房地产价格统计和发布口径,研究完善指标选取的计算方法,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为市场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6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2号)提出:要积极推进城市基准地价确定及公布工作,以推动建立规范的基准地价确定公布制度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制度。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完善基准地价确定及公布制度,有关部门提出了规范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及公布的意见。同时,积极指导督促各地积极推进基准地价的更新、公布工作。截至2005年底,全国约有99%以上的城市(包括县级市)、87%以上的县城镇和50%以上的建制镇完成了基准地价的确定工作,近80%左右的城市已公布基准地价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推动基准地价的更新和公布工作,尽快制发《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及公布办法》,切实提高土地市场价格的透明度,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有关部门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用,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利润率不应超过3%,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指导和监管,积极改进经济适用住房监管方式,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确定,要求各地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通过招标等方式来选择建设单位。2004年和200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年涨幅分别为3.2%和3.7%,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对于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监管的同时,指导各地加大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制止各种哄抬房价的行为,认真清理住房交易环节的各种收费,制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价外随意加收费用,及时清退违法所得,对哄抬房价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提高具体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大管理力度,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规范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稳定住房价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下发的《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督促各地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提供依据。下一步,将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用,以保证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得到基本保障。(发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