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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第二次全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5-01-06 11:31:0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质〔2014〕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全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的通知》(桂建质〔2014〕21号),我厅于2014年11月17日至12月4日开展了2014年第二次全区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了柳州、贵港、来宾、河池、百色、南宁等6个设区市和其所辖部分县共37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中:市域本地检测机构20家,异地试验室3家;县域已就位的检测机构6家,资质未就位的检测机构5家,异地试验室3家。本次重点检查了异地试验室和资质未就位的检测机构,并通过检查检测机构提供的不合格报告台账,抽查了7个在建工程对不合格报告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共下发26份整改通知书,其中给检测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21份,停业整改通知书4份;给住建主管部门下发1份整改通知书。

    从检查情况看,柳州市、百色市已建立了检测信息监管平台。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高度重视检测信息化工作,在全区率先完成检测信息监管平台及市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同时认真贯彻落实钦州会议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已部署完成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唯一性标识的试点工作,并决定自2015年1月起,所有检测机构采用新系统,市辖区内在建工地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全部采用唯一性标识。

    南宁、柳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一直保持对本辖区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了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出台了一些管理文件,规范了本地检测市场活动。大部分检测机构能够较好地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合理配置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及场地环境,并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试验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方面

    部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仍疏于对本地及外来检测机构的管理,甚至放任自流;对县域内建立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抓得不紧;对本地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和视频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县域内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不闻不问,甚至有失控的现象,给一些建筑工程留下严重质量安全隐患。

    (二)检测机构方面

    ⒈广西都安公诚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检测机构在未取得我厅颁发的检测资质的情况下,仍对外承接检测任务;凌云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在计量认证证书过期,设备两年未检定且无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仍在当地承接检测任务,出具检测报告。

    ⒉有10家检测机构的材料力学性能试验设备未按要求安装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有12家检测机构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1家安装了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但一直未使用;另有1家视频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安装不到位,无法调用视频。上述未安装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均为县级检测机构。全区14个设区市仅剩贵港市至今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⒊一些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管理体系未覆盖到其异地试验室,特别是县域异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素质不高,检测人员对标准规范理解不到位,检测方法不正确,结论存在错误等;技术、质量负责人业务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

    ⒋部分检测机构的标准养护室或试验区内存在无唯一性标识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砂石,水泥样品等;已检区内留置的钢筋原材和钢筋焊接试件无唯一性标识或样品编号;存在接收未刻字的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现象;钢筋未按要求磨平两端就检测重量偏差的现象较为常见;部分机构未设置试样流转标识。

    ⒌部分检测机构擅自篡改原始记录,不做检测就出检测报告的行为仍有发生;钢筋废料堆放场未发现已检的钢筋抗弯试验已检样品,钢筋原材未进行抗弯试验就出具了试验报告;标养室留置的混凝土试块和水泥试块的数量与委托单的数量不符;同一批人使用同一套设备在同一时间段内出具几份静载试验报告;门窗检测记录仪中无任何原始记录却出具大量门窗检测报告等。

    ⒍有6家检测机构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留置已检试样;试验室功能分区不明确;没有安装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测机构未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或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⒎有6家检测机构未按要求对本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2家市级和1家县级检测机构无法提供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标准规范更新不及时,使用过期标准出具检测报告。

    ⒏ 部分检测机构试验环境不达标,仪器设备缺乏管理和保养;仪器设备过期未检定或校准,检定(校准)后未经确认,未张贴三色标志。

    (三)工地核查方面

    抽查凌云县城市花园二期1#,2#,12#楼,发现质保资料大量缺失,CFG桩复合地基检测资料涉嫌造假;抽查乐业县公安局看守所改扩建工程,发现现场无任何质保资料;抽查乐业县2013年廉租住房工程,存在送样不及时现象,三个月才向外地试验室送检一次。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或企业)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取得检测资质仍承接检测任务的4家检测机构和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2家检测机构(见附件1)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对外承接检测任务,另按相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二)对试验室或异地试验室管理混乱、计量认证未覆盖、未按规定安装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8家检测机构(见附件2)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在30个日历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逾期不整改的另按相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三)对质保资料严重缺失的3个在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见附件3)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责成百色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关主体结构和材料进行实体检测。

    (四)对无资质出具检测报告的4家检测机构(见附件4)的所有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进行暂扣,暂停其在广西境内的检测报告批准权、审核权和检测试验上岗资格90天,暂停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对疏于本地及外来检测机构的管理,甚至放任自流,对县域内建立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抓得不紧,对县域内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不闻不问的5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见附件5)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上述被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上述被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人员,在本人所在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前提下,重新申报资质时可由机构提出恢复上岗资格的申请,送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要求检测机构按期进行计量认证,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按规定将检测数据及监控资料存档和上传,逐步推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唯一性标识和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数据实时上传技术,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附件:⒈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

          ⒉ 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及异地试验室

          ⒊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和监理企业

          ⒋ 暂扣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检测机构

          ⒌ 通报批评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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