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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桂建管[2015]56号)

2015-07-08 17:17:5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2015年5月23日至6月4日,我厅对全区12个市、25个县(市、区)开展了2015年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荔浦师范附属中学教师公租房,项目经理潘荔斌;建设单位桂林市荔浦县师范学校,项目负责人赖臣学;劳务分包单位广西桂林中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诸葛建林;监理单位荔浦县建兴土木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连祚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扣除税金及管理费后将工程款转账给项目经理,再由项目经理转账支付给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二是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支付商品混凝土、钢筋、水泥、周转材料、页岩砖等大宗材料款项,并将脚手架搭设分包给个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六)(七)款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案例二:广西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富川县水泥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1#楼,项目经理杨鹏;建设单位富川县水泥厂,项目负责人汪小龙;监理单位贺州市桂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廖巨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原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实际上并未支付;二是建设单位招标内容仅含土建部分,但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工程等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施工内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五)、第(六)款的情形,涉嫌违法发包;三是施工单位将脚手架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富川富华建筑钢架租赁有限公司,经检查组指出后提供一份经查实为虚假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F-03),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且情节严重;四是《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土建工程保修期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4年、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涉嫌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七条规定;五是人工挖孔桩基础无成孔、钢筋隐蔽等验收资料,3#、28#、29#、63#桩混凝土试压报告结论未达到设计要求强度;六是部分卫生间板底渗水;七是现场搅拌混凝土无计量设施。

    案例三: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昭平县2013年城北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经理江运周;建设单位昭平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负责人林辉;投资单位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贻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与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经理为江运周,目前工程仍然在建,但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3月18日任命江运周为钟山县东岸城小区1#、2#楼工程的项目经理,涉嫌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二是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贺州市建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项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的情形,涉嫌转包。

    案例四: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都安县保安乡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经理周镇;建设单位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负责人黄俊霖;监理单位南宁市八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陈煜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场接受检查,未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工资支付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的情形,涉嫌转包;二是不提供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安全管理资料供审查;三是本工程设计为七层,配备有电梯,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取消,实际施工时已取消,无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四是设计要求外墙使用双排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且内塞聚苯板,但实际使用单排圆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未进行设计变更,涉嫌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3.1条(强制性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五是铝合金窗型材壁厚实测值为0.7mm至0.83mm之间,窗框未使用固定片固定而是采用螺钉固定,涉嫌违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2和5.3.3条、《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第3.1.2条(强制性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六是设计入户门为乙级防火门,实际使用非乙级防火门,涉嫌违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七是已进入外墙装饰阶段,连墙件拆除后未采取加固措施,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3.3条规定;八是项目总监陈煜强注册在广西桂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而非南宁市八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二条规定。

    案例五: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宜州•泰宏万福城1#、2#楼工程,项目经理雷津;建设单位宜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令春;监理单位广西恒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玉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将桩基础部分工程分包给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合同总金额,但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级,只能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二是在建工程内设有工人集体宿舍,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条规定;三是楼梯板主筋按设计应安装12根主筋,实际安装9根,涉嫌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011版)第5.5.1条(强制性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四是在无砂浆配合比报告的情况下使用现场搅拌砌筑砂浆,无配合比牌和原材料称量设备,无石灰膏池,现场堆放有石灰王,无水泥、外掺料合格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整改资料补充的砂浆配合比使用柳城金利P.O42.5的水泥,实际现场使用尖鹰P.C32.5的水泥,水泥标号、厂家均不相同,涉嫌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5条和第4.0.8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五是1#楼砌体多处留直槎未设拉结筋,后植拉结筋松动较多,且未进行钢筋拉拔试验,涉嫌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011版)第5.2.4条规定。

    案例六: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合山市奇石文化村B区(一期)B-27#、28#、29#楼工程,项目经理王良锋;建设单位合山市隆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贵福;监理单位广西联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石和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将桩基础部分工程分包给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而该公司无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二是施工合同约定所有工程款项以转账形式支付,事实上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三是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广西裕融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安装拆卸,而物料提升机安装方案却是由南宁吉迅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编制;四是检查时质检员和安全员不在场,由他人冒名顶替;五是使用砂浆王代替石灰膏搅拌砌筑砂浆,涉嫌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5条规定;六是部分构造柱尚未浇筑,主体结构实际未完成即已进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并进入抹灰工序,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3条规定;七是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组人员组成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未参加验收;八是铝合金窗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足1.4mm,涉嫌违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3.2条、《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条(强制性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九是未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十是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43根桩仅留置3组试件,违反《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4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十一是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违反《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4(强制性条文)5.1.5条和5.1.6条规定。

    案例七: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藤县第二中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经理杨章凡;建设单位藤县第二中学,项目负责人朱文荣;监理单位玉林市刚正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宁观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能提供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二是未能提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及采购款、租赁款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六)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案例八: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玉林市郁江引水山心三级加压泵站工程,项目经理张信;建设单位玉林市自来水公司,项目负责人陈铭林;监理单位玉林市刚正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军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图审查结论无具体日期,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二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合同中未明确计取和支付方式;三是钢材销售合同、钢管租赁合同以个人名义签订,其他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未能提供,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六)款的情形,涉嫌挂靠;四是未能提供基槽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记录;五是部分梁、柱存在严重的蜂窝现象,且修补随意;六是首层墙体没有按照图纸要求,在-60mm位置设置防潮层;七是主体施工至3层楼面,脚手架未搭设。

    案例九: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思立都国际大酒店项目,项目经理邱海;建设单位广西上思立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邱灼立;监理单位广西建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卢贵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未备案;二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合同中未明确计取和支付方式;三是该项目分别被防城港市和上思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4月份被上思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和采取停水停电等行政强制措施,连续6个月被列入当地的“严管工程”名单,但施工现场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四是塔式起重机局部未使用标准螺栓连接,个别螺栓松动,回转限位器失效;五是外电未做防护;六是工人宿舍使用集装箱,无产品证明材料,消防设施配备不足;七是模板方案与实际搭设不符,计算方式不正确。

    案例十:钦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施工的浦北县龙门中学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经理黄登星;建设单位浦北县龙门中学,项目负责人秦翀;监理单位南宁鑫之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戴耀禄。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施工至主体3层,今年4月份分别被钦州市和浦北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5月初被浦北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立案调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当地的“严管工程”名单,但施工现场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二是工地围挡不严、无大门,学校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规范;三是物料提升机无防护门、无视频装置,螺栓安装、配重设置不规范;四是卫生间混凝土翻边高度不足,局部未设置;五是砌筑拉结筋后植筋未做拉拔试验,砌体无复试报告;六是模板方案使用钢管,实际使用木支撑,单层支模。

    案例十一: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4#学生食堂及11-12#学生公寓工程,项目经理蓝进轲;建设单位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项目负责人李明;监理单位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梁任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已施工至主体4层;二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三是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到岗履职;四是施工单位将钢管脚手架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杨明芳,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况,涉嫌违法分包;五是使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六是3台物料提升机无出厂铭牌、无检测报告、无备案登记手续、无“一视频两联动”装置。

    案例十二: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平果县养老服务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梁溪;建设单位平果县民政局,项目负责人卢华波;监理单位广西隆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罗勤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已施工至屋面梁板;二是施工单位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陈世林,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的情形,涉嫌转包。

    以上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市场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涉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三包一靠”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对相关企业及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管理措施。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地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和处罚、处理情况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刘晓怡,联系电话:0771—2260138(兼传真),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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