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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14-08-05 10:09:49 来源: 收藏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区乡村规划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我厅开展了乡村规划管理研究,草拟了《关于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决定在部分县开展试点工作。为使该《意见》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8日前反馈我厅(邮箱:gxzjtczc@163.com)。

联系人:董明照,联系电话:0771-2260102

附件:关于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关于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推进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大战略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广西“两个建成”步伐,巩固提升“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成果,特就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广西村庄规模急剧膨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量猛增,农民建房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已成为农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规划是建设管理的龙头和基础,科学编制乡村规划是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的前提,依法严格执行乡村规划是解决人地矛盾的重要保障。由于历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广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比较滞后,农房建设失之于管,无证建设、少批多建、占用耕地建房,建新房不拆旧房现象较为普遍,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缺失、基层治理不健全,乡村建筑缺乏民族和乡土特色等问题突出。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有利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利于提高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治理,有利于完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长效机制,意义重大。

二、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办法推进农村规划建设管理,遵循合理布局、集约节约,健全功能、促进发展,保护生态、凸显特色,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完善制度、重在长远的原则,探索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两大转变,组织创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示范县、乡镇和村屯,开展村屯规划我做主活动、试行规划师挂钩联系制、建筑工匠领建制、建筑用材本土制,完善项目管理等若干专项工作,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由县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所)-村委会-乡村建设协管员四个层级构成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体系。

1、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有专门机构、人员负责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乡镇要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所),履行乡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的专业人员,业务上接受县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村屯规划和村规民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起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和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各行政村应采取专职或兼职的形式,明确或聘请乡村规划建设协管员,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探索建立政府与农民的对话平台和协调机制。推进地方政府与农村自治组织、农民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着力构建“五位一体”的合作管理平台,即依托“四议两公开”、村规民约和“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和办法,由地方政府、相关工作队与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各类理事会或社区组织共同协商、共同管理村屯事务的工作机制,着力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使之成为村屯建设和管理的决策主体、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

3、实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制度。在乡村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挥规划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按方便群众,简便易行、免费办理、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规划建设许可。

4、实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乡村建设工程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所)具体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帮助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5、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责任制。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用地实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面积控制、建新拆旧(列入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名录的除外)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所)、村民委员会和村庄建设协管员的作用,建立乡村建设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乡村违法违章建筑,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予以拆除;或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联合拆除。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和查处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以统一规划为依托,以重大项目为平台,将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和产业发展类项目纳入乡村规划,并按照自愿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公告及时将项目实施内容、资金使用、出资出劳等情况向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主体所有,维护由项目主体负责。

(二)统筹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两大转变。

1、转变村屯规划编制理念。村屯规划要体现区域和民族特色,突出生态理念,弘扬农耕文明,传承文化传统,促进经济发展。把村屯规划作为一件艺术品来创作,坚持实用性与艺术性相统一、历史性和前瞻性相协调,充分体现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融田园风光、人文景观和现代文明于一体,凸显桂风壮韵。把村屯规划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纲要来统筹谋划、精心设计、系统运作,充分考虑农民创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庭院经济、村屯绿化美化和建新拆旧、宅基地整理,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和增加工资性收入。

2、转变村屯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组织形式。村屯规划编制和实施,根在农民、贵在坚持、重在执行。编制和实施村屯规划,要搞好调查研究,尊重农民意愿,实施民主决策,使农民成为村屯规划的受益者和管理者,使村庄规划成为具有约束性的村规民约。要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组织形式,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屯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作用,注重采纳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合理意见建议,严格按照程序公示、审批,努力使村屯规划接地气、合实情、能读懂、易操作。

村委会要履行好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民行使好村屯规划建设管理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规划确定前,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利用方案调整村庄建设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控制范围和发展方向,经向村民公示、征求意见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村庄规划的编制基础依据。规划确定后,要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指导农村建设行为。

村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正确行使村民权利,充分发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村规民约和规章制度,确定村庄内的水源地、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等资源的保护范围,确定村庄内的基础设施、村民建房、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措施,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共同维护村庄良好的居住环境。

(三)组织实施若干专项工作。

1、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屯活动。在总结完善试点县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的“城乡规划提质”行动,在全区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屯活动,改革和创新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开展“村屯规划我作主”活动。在有村屯规划编制任务的地方,开展“村屯规划我作主”活动,组织农民通过编制和实施村屯规划,提高创新家业、建设家园的兴趣和信心,保障农民对规划编制的参与权、话语权和集体决策权;总结和推广建立农村建设理事会等经验,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

3、试行乡村规划师与村屯规划编制、实施挂钩联系制度试行乡村规划师聘用制度,通过社会招聘、机构志愿者、个人志愿者、选调任职和选派挂职等途径,公开聘用乡村规划师。乡村规划师在挂钩联系制度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编制、落实农民意愿、协助业务培训、指导规划实施。乡村规划师与乡镇挂钩联系期限一般为2年,联系期结束如需续聘,由乡镇提出申请,并经征求乡村规划师意见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另文公布。对参与挂钩联系的乡村规划师,将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晋级、继续教育等方面,实行相应的鼓励政策。乡村规划师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相关县(市)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名额实行定向招聘。

对从社会人员招聘的乡村规划师试行年薪制。 机构志愿者的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个人志愿者由聘用县(市)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的基本生活补贴。选调和挂职人员在担任乡村规划师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同时由聘用县(市)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贴;挂职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经本人和原单位同意,可根据聘用县市相关部门、相关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选拔担任相应职务。

4、完善村屯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建设与规划管理挂钩,将完善管理机制、人员和责任作为项目申报的基础条件,强化群众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和村规民约的自我约束作用,使项目建设与规划管理协同推进。

自治区层面安排涉及村屯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申报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讨论,确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村民参建形式、项目管理和运营等事项后,按程序申报获批准后实施。

推行项目方案专家组会审制,突出解决乡村建设缺乏特色的问题。自治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乡村建设专家组,建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制度,加强对乡村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组织编制具有地方风格、民族特色,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且为农民所接受的建筑设计图册,推荐给农民选用。

5、试行农村建筑工匠领建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制度。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对培训合格者发给农村建筑工匠证书。农村建筑工匠可以同时兼任农村规划建设协管员。农村建筑工匠负责乡村2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但因建房户擅自修改建房图纸、采用不合格建材等原因导致的施工事故除外。

地方政府安排的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下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城乡风貌改造、一事一议公益项目等,可由农村建筑工匠领建。试行农村建筑工匠领建制的地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所)在办理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手续时,应把农危房建房户与建筑工匠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协议作为必备条件,对未签订合同或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建筑工匠建房的,不予办理审批。

6、试行建筑用材本土制。农村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尊重农村建筑的完整性、特色与形式,满足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尽可能选用本土材料。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居住偏僻、交通不便的村屯以及传统村落等,在村民建房、修缮和保护古民居时鼓励采用体现传承历史文脉、就地取材、物尽其用、节约环保和有地域优势的乡土建材。要组织研究、发布地方建材使用目录,从村屯规划、建筑单体设计入手,引导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农房建设时,合理利用石块、生土、农作物秸秆等乡土材料来建造房屋。组织开展乡土建材住宅建造试点。要注意传统工匠建造技艺的传承,组织和鼓励传统工匠施展手艺,重新带徒授艺,传承技艺。

四、加强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推进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财政预算,不断强化规划建设管理意识。要注意做好群众工作,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形成推进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革的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发展改革、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解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社会依法建设意识。地方人民政府要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创新宣传方式,与时俱进地采用远程教育网、政府外网以及微信、微博等形式宣传村屯规划,采用山歌、大手拉小手等方式提升宣传效果;加强示范带动,用事实说话,让群众口口相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规划公示、现场讲解、标语进村等形式,让农民了解和遵守本地规划内容和要求。倡导科学的乡村风水知识,营造适合身心健康及行为需求的最佳建筑、居住环境,努力建设美好家园。

(三)加强培训工作。组织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着力推进两大转变;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村庄规划协管员、致富带头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提升他们的规划意识和业务技能,使每一位接触乡村规划建设的人员都能成为“政策的宣传员、技术的指导员、管理的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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