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字[2004]1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4]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