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字[2004]1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批准<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5001-2004)强制性条文及同意备案的函》(建办标[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