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字[2004]2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批准<钢塔桅防腐蚀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同意备案的函》(建标函[2004]2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标函[2004]225号
关于批准《钢塔桅防腐蚀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同意备案的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送审广电行业标准<钢塔桅防腐蚀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申请备案的函》((2004)广发计字1027号)及你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关于<钢塔桅防腐蚀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修改的报告》(广电建标[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准《钢塔桅防腐蚀设计标准》中的第3.1.2、5.0.9、5.0.12条为强制性条文,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广电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同时,同意《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371—2004。
该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及备案公告,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