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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区勘察设计建筑市场暨建筑节能层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桂建管〔2017〕43号)

2017-06-28 15:05:2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201751526日,我厅组织对全区14个设区城市、30个县(市、区)开展了2017年上半年全区勘察设计建筑市场暨建筑节能层级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现对检查中发现的11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详见附件)。以上存在市场违法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要认真、及时组织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于2017831前书面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623

附件

2017年上半年全区勘察设计建筑市场

暨建筑节能层级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共计11起)

案例一:南宁市上林县金色港湾工程;建设单位是上林县斯尔顿珠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海洪;施工单位是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平江;监理单位是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正春。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开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二是未能提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证明及工资表,未能提供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且均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三是材料采购合同提供不齐全,未提供设备租赁合同,未提供材料、设备的采购款、租赁款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四是水电安装劳务合同由施工单位与个人签订,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砌体施工未能提供砂浆配合比报告,现场搅拌的砌筑砂浆无计量控制,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二是部分砼构件存在蜂窝、露筋等混凝土质量缺陷,未编制专项修补方案及时处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条的规定。三是原材料进场未进行复验已使用,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1条的规定。四是缺少混凝土施工记录和检验批原始记录,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第3.0.6条的规定。五是箍筋弯钩平直段长度小于10d,箍筋弯钩未达135°,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3.3条的规定。六是未能提供主体工程混凝土标养试块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4.1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悬挑钢梁锚固段不足1.25倍,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10.5条的规定;二是施工用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无重复接地保护线,电箱及接线端子无标识、无接线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条、第8.1.3条、第8.1.11条的规定。三是脚手架连墙件设置数量不足,架体内立杆距建筑物距离大于150mm无防护,未按照每隔10m水要求防护,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4.1条、第6.4.2条、第7.3.13条、第9.0.11条的规定。四是部分楼层临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防护搭设不符合要求,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1.13.1.23.1.3的规定。五是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垂直开挖无支护措施,坑边堆放大量土方,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六是施工升降机未能提供设备租赁合同,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第4.4.4条的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案例二:崇左市翰墨名苑一期工程;建设单位是广西汉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伍荣忠;施工单位是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增巧;监理单位是广西建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卢贵修。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开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二是未能提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且均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三是施工单位将冲孔灌注桩工程分包给个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砂浆搅拌无计量设施及砂浆配合比牌,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二是原材料进场未进行复验已使用,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1条的规定。三是缺少混凝土施工记录和检验批原始记录,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第3.0.6条的规定。四是部分楼梯板厚为70mm(设计为100mm厚),违反设计图纸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1条的规定。五是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偏大,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E.0.5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脚手架基础未硬化,无排水措施,部分基础下沉造成立杆悬空,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剪刀撑搭设不到位;横向扫地杆未扣在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未按照每隔10m要求设置防护层,架体与建筑物间隙超过15cm未封闭;连墙件数量不足,安全网破损、张挂不严,11#楼作业层未挂设安全网。以上行为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4.1条、第6.4.2条、第7.3.13条、第9.0.11条的规定。二是模板支撑体系立杆距离过大,扫地杆单向隔排设置,封顶杆、剪刀撑缺失,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2.4条、第8.0.4条的规定。三是屋面挑檐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支撑系统,用方条叠成搭设,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5、第9.07条和《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第4.1条的规定。四是工人宿舍活动板房芯材非A级防火阻燃材料,违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五是搅拌机未设置专门开关箱,一箱控制多台设备;电缆拖地、沿外脚手架敷设,未采取隔离措施;电箱无标识、无电路线路图。以上行为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条、第8.1.3条、第8.1.11条的规定。六是塔式起重机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第4.4.4条的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七是物料提升机使用严禁使用的摩擦式卷扬机,无视频装置,违规使用简易升降开关取代操作台,进料口防护棚单层搭设,停层平台无防护门,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6.1.7条、第6.2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以及《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建质〔200728号)的有关规定。

(四)建筑节能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项目节能设计屋面采用倒置式屋面,但保温层厚度未增加25%,违反《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第5.2.5条的规定。二是设计采用塑钢窗,但现场施工采用铝合金窗,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3.1条的规定。三是施工单位仅提供工程联系单,未能提供修改通知及修改后的节能计算书、备案表及审查意见,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1.2条的规定。四是施工现场提供的外墙传热系数检测报告的砖砌体厚度与设计不符,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3.14.2.2条的规定。

案例三:北海碧桂园北纬21°海湾工程;建设单位是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琳;施工单位是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慧敏;监理单位是广东国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志刚。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近期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二是劳务分包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富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进场资质未报审,未能提供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现场核查时未到岗履职,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三是总承包单位未提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款项支付证明材料,且不能进行合理的解释,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检查时局部墙根部存在错台、麻面等质量缺陷未进行处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2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9.3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检查时6#楼部分柱子存在纵向受力钢筋相邻筋未错开的现象,违反《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16G101—1P63KZ纵向钢筋连接构造的规定。三是检查时现场设置标养室温度不能满足要求,违反《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第5.2.2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项目梁板、墙同时浇筑,但未按照要求进行专家论证,违反《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的规定。二是电箱及架空线路架设在外脚手架上,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1.2条的规定。三是外架未高出作业层1.2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2条的规定。四是混凝土泵管架在外脚手架上,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6条的规定。

案例四:防城港市防城区同展·财富广场工程;建设单位是广西同展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廖海清;施工单位是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汤宇华;监理单位是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小杨。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近期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约定派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未到岗履职,用假身份证冒充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例会签到表均为他人代签,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的情形,涉嫌转包。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除混凝土外其他的材料只能提供收款收据,塔式起重机只有租赁合同未能提供转款凭证,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四是劳务分包单位未提供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现场核查时不到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装饰柱与主体结构一同浇筑,影响结构传力形式,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1.0.3条的规定。二是楼梯梯段板施工缝处夹渣严重未处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2条的规定。三是卫生间混凝土结构楼板表面蜂窝、渗水未进行处理,影响结构使用功能,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1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9.4条第1款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架空线路架设在外脚手架上,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1.2条的规定。二是悬挑外架工字钢悬挑层未进行封闭或封闭不严,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4.4条第3款规定。三是模板支撑架未设置封顶杆,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9.1条。四是楼层临边、楼梯边未搭设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2条的规定。五是楼层预留洞口未进行防护,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的规定。

案例五:河池市阳光—99商住楼工程;建设单位是广西河池市盛皇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家声;施工单位是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陈飞;监理单位是广西建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德军。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未能提供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和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防水材料检测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的规定;未提供检验批原始记录,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5条的规定;未提供混凝土同养试块温度累计记录,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5.9条的规定。二是现场砂浆搅拌无计量设备,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三是无窗台压顶,违反《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第6.5.3条的规定。四是砂浆厚度不均匀、不饱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2.2条的规定。五是梁底钢筋锈蚀严重,用钢筋头做垫块,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1.2条的规定。六是抽测楼板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大于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E.0.4条的规定。七是框架梁底、楼梯梯板底存在露筋等较严重缺陷,不符合《砼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1条的规定。八是框架梁底、楼梯梯板底存在露筋等较严重缺陷,不符合《砼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1条的规定。九是楼层卫生间四周砼翻边未与楼层砼一起浇筑,且无二次浇筑方案,违反《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4.10.11的规定。十是楼层梁板柱(墙)砼同时浇筑,无施工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违反《关于限制梁板柱(墙)砼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距脚手架1m处有10KV高压线,小于规范要求的6m安全距离,高压电防护专项方案未明确绝缘隔断措施密度,现场的隔断措施空隙较大易被钢管穿过,且无有效隔离绝缘措施,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4.1.2条的规定。二是作业层开关箱使用空气开关代替漏电保护器,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条的规定。三是采光井口处无临边防护栏,作业层水平洞口未覆盖封闭,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的规定。四是模板支撑体系缺三向剪刀撑、横向封顶杆,局部立杆落在未固定的简支横向钢管上,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第5.2.3条的规定。五是施工单位项目部周检、安全员日检未闭合复查,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的规定。六是未能提供施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治理措施、验收制度、检查、整改记录,活动板房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未签字盖章验收,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要求。七是未能提供汛期安全专项检查、记录,活动板房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未签字盖章验收,违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721号)要求。八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失效,无回转限位,小车后限位失效,违反《塔式起重机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0.3条的规定。

案例六:百色市田阳县天盛尊府工程;建设单位是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开明;施工单位是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黄尚武;监理单位是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曾悦才。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检验批原始记录,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5条的规定。二是拉结筋预留长度不足,未做弯钩,违反《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3.4条的规定。三是现场混凝土存在外观质量缺陷,无修补方案,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2条的规定。四是砌体灰缝不饱满,外墙有透光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1.12条、第5.2.2条的规定。五是窗台压顶深入长度不足,未嵌固入两侧砌体,违反《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5.3条规定。六是墙顶砖砌筑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斜顶砖未顶紧且砌筑砂浆严重不饱满,不符合《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12G614—1)第16页详图构造的规定。七是梁板柱同时浇筑无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违反《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的规定。八是楼层卫生间四周砼翻边未与楼层砼一起浇筑,且无二次浇筑方案,违反《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4.10.11条的规定。九是砌体砌筑高度大于4m,未按施工图纸和《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12G614—1)总说明第5.4.4条的规定设置水平连系梁。十是窗台最后一皮砖组砌方式错误,不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1.11条的规定。十一是外墙砖块体间竖向无砂浆,有透光、瞎缝,不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1.12条的规定。十二是砌筑砂浆无质量计量措施,砂浆搅拌投料随意性大,不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外架旁有高压线,操作距离未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高压线正下方有作业区,未做绝缘防护措施,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4.1.1条、第4.1.2条的规定。二是外架拉结点少于二步三跨要求,架体内无满铺层,未挂安全兜网,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1.1条的规定。三是梁、板、柱同时浇筑,无专家论证方案,违反《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的规定。四是所有楼层、楼梯无临边防护栏,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的规定。五是2#楼物料提升机与建筑仅有一道拉结,底层、楼层防护门未联动,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7.2.1条和7.2.4条的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建质〔200728号)的规定。六是施工单位项目部周检、安全员日检未下发整改通知,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要求。七是施用临时用电电箱被锁,无法检查。八是未能提供汛期专项检查记录,不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721号)的要求。九是塔式起重机附墙拉杆过长超出厂家说明书规定要求且违规搭焊,违反《塔式起重机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2.0.8条的规定;无回转限位,违反《塔式起重机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0.3条的规定。

案例七:柳州市柳城县信荣东成鑫苑房地产开发项目(1#楼)工程;建设单位是柳城县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全宏慧;施工单位是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游绍菊;监理单位是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秦江华。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无项目部人员工资发放记录、社保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二是混凝土、钢筋、塔式起重机等采购、租赁合同由施工单位签订,款项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配合比无原材料计量仪器,配合比设计未提供,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二是未能提供钢筋、水泥、混凝土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原材料送检没有台帐记录,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1条、第7.2.1条、第7.3.1条的规定。三是现场钢筋加工尺寸偏差,箍筋未按照规范图集加工施工,加工角度有误,分别违反图纸设计要求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3.2条的规定。四是实体质量柱根部、顶部节点处有蜂窝麻面现象,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1.2条的规定。五是砌体结构质量较差,存在瞎缝、通缝现象;灰缝饱满度较差,厚度偏厚,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1.11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办公用房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在建工程内设集体宿舍,分别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4.2.1条、第4.3.3条的规定。二是检查未见落地式卸料平台搭拆专项方案,现场搭设构造不符合规范要求,用临近模板支撑架立杆作为卸料平台水平系杆拉节点,分别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1.1条、第6.3.1条的规定。三是建筑结构周边临边防护均缺失,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的规定。四是现场布设的悬挑卸料平台构造、材质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与建筑结构之间的水平间隙未封闭,连续多条悬挑钢梁固定段尾端未套入卡环固定,分别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6.4.1条、第6.4.8条、第6.4.10条的规定。

案例八:来宾市合山市岭南镇第二幼儿园工程;建设单位是合山市教育和科技局,项目负责人黄仕济;施工单位是广西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健华;监理单位是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覃柳雄。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总承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在现场,亦未提供任何施工资料,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和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设计梯板厚度为130mm,实测部分梯板厚度为100m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2条的规定。二是项目二层楼板设计厚度为100mm,实测通道楼板厚度为90m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8.3.2条的规定。三是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观测,违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3.8条的规定。四是未按设计要求对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进行抗震性能指标复验,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3条的规定。五是砌体洞口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违反《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3.0.11条的规定。六是屋面瓦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违反《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7.2.7条的规定。七是铝合金窗固定片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铝合金门窗技术规程》(JGJ214—2010)第7.3.1条的规定。八是铝合金窗固定片的宽度、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铝合金门窗技术规程》(JGJ214—2010)第7.3.1条的规定。九是铝合金窗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厚度不足1.4mm,违反《铝合金门窗技术规程》(JGJ214—2010)第3.1.2条规定。十是卫生间未设置等电位装置,违反《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第25.1.1条规定。十一是屋面接闪器固定支架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第24.2.5条的规定。十二是已进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未能提供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未能提供人工挖孔桩的相关施工资料(包括桩基静载试验报告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未能提供钢筋电渣压力焊首件焊检验报告、砂浆强度检测报告、柱墙后植拉结筋拉拔试验报告等,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3条规定。十三是未能提供现场堆放的防水卷材的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等,且防水卷材无产品标识,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外脚手架缺少连墙件,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3.3条的规定。二是楼梯防护缺失,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3.4条的规定。三是外脚手架缺少扫地杆,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3.3条规定。四是井架吊篮前后安全门钢丝绳绳夹数量不够,未安装前后安全门,未设置产品标牌,未安装楼层停靠装置,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基础预埋螺栓采用螺纹钢焊接代替,分别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3.3.3、第4.1.8条、第3.0.12条、第6.1.3条、第6.1.1条和第8.1.2条的规定。

(四)建筑节能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施工现场未提供建筑节能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不全,未提供节能计算书,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3.1条的规定;二是施工现场未提供节能施工及监理相应报审资料,未提供相关节能产品检测资料,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4.2.2条的规定;三是外墙未按施工图设计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屋面未按施工图设计使用泡沫玻璃保温层,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3.1条的规定;四是节能设计蓝图显示,屋面的泡沫玻璃修正系数为1.0,墙体无机保温砂浆修正系数为1.0,违反《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5003—2012)第4.2.2条的规定。

案例九:贵港市平南县荣和花苑工程;建设单位是平南县晋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玉杏;施工单位是广东中信建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闫海盛;监理单位是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卢海荣。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搅拌砌筑砂浆,现场使用润丰水泥,但未能提供该品牌水泥的合格证明资料、复验报告及相应的配合比报告,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第4.1.1条的规定。二是砂浆搅拌机旁未悬挂配合比牌,无原材料称量设备,放有博亿牌外加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三是框架柱与墙的拉结钢筋未按设计要求全长贯通,构造柱拉结钢筋伸入墙端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部分拉结钢筋末端无弯钩,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第6.2.5条的规定。四是填充墙顶部斜砖与填充墙同时砌筑,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1.9条的规定。五是部分主次梁交接处主梁未设置加密箍筋,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5.5.2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搅拌机开关箱未设置可见断点隔离开关,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14.4.1条的规定。二是悬挑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13.10.1条的规定。三是作业层施工电梯平台前预留口未设临边防护,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13.4.1条的规定。四是部分水平洞口盖板未固定,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13.5.1条的规定。五是基础积水无排水措施,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16)第4.4.3条的规定。六是未安装回转限制器,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17.2.1条的规定。七是塔式起重机塔身内未安装休息平台,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4.2条的规定。

案例十:贺州市富川县桂北商贸中心工程;建设单位是广西富川宏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春红;施工单位是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洪升;监理单位是广西新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尚荣。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供施工劳务单位相关资料,将灌注桩工程与何长鹰,模板工程与何学石、李长辉签订施工合同组织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供商品砼、周转材的采购合同,未能提供材料、设备采购款项发票等材料,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钢筋加工场部分φ10箍筋弯勾长度达不到10d,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3.3条的规定。二是同条件试块标识不规范,未注明同养、具体部位、取样人、见证人等信息,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建建〔2000211号)文件的规定。三是未能提供已在现场使用的河北东海特钢φ10(炉批号:4—CCA042550AAA)、福华轧钢φ10(炉批号:012933)、柳钢φ20的取样送检资料或复试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1条的规定。四是地基验槽记录参建各方未签章,违反《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3条的规定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8.0.3条的规定。五是未能提供地下室筏板防水卷材报验资料,违反《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第3.0.6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项目采用梁板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违反《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规定。二是未能提供高大模板专家论证资料,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4.1.1条的规定。三是外脚手架连墙件间距过大,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4.2条的规定。四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水平杆和剪刀撑拆除过早,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7.2.4条的规定。五是钢筋冷拉区与道路未做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第9.5.2条的规定。六是未提供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应急救援演练,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3条第六款的规定。七是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八是塔式起重机未安装产品铭牌,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第3.5条的规定。九是使用单位未配备设备管理人员,未制定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多方联合验收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分别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

案例十一:梧州市广宇一品工程;建设单位是梧州市广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光浔;施工单位是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郝文超;监理单位是广西梧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莫少云。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未能提供施工项目执行经理肖贞文(实际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仅能提供由项目执行经理肖贞文签订的商品砼、施工升降机(1台)、周转材合同,未能提供其他主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采购、租赁款项和工程劳务款支付凭证,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以上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同条件试块标识不规范,未注明同养、具体部位、取样人、见证人等信息,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建建〔2000211号)的规定。二是未提供设计审图报告,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三条的规定。三是同条件试块未按方案要求放置在指定部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D.0.1条的规定。四是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记录、地基验槽记录缺参建各方签字盖章,分别违反《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3条、《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8.0.3条的规定。五是未能提供现场已使用的砌体、水泥的报验资料及复试报告,违反《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4.0.1条、第5.2.1条的规定。六是楼梯间接搓部位混凝土观感质量较差,胀模及错台现象较普遍,未提供缺陷修补方案及记录,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1.2条的规定。七是未提供柳钢φ18(炉批号:16B312308201)取样送检资料或进场复试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1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卸料平台通道防护不严,悬挑钢梁未设置双拉环,分别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3.3条、《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10.5条的规定。二是楼层临边无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3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条的规定。三是作业层电缆沿外脚手架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9条的规定。四是分电箱内无隔离开关,分路无隔离开关,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4的规定。五是模板专项方案与现场不符,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8.0.4条的规定。六是未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3条的规定。七是施工升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八是编号为YH01010308的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编号为5B57585B5794)的标定有效期至201612月,至今已超过有效标定有效期,违反《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1.7条的规定。九是塔式起重机附墙杆未按照已审批的专项安装方案设置,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十是塔式起重机回转与套架连接螺栓松动,标准节撑杆销轴未安装齐全,违反《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规则》(GB/T26471—2011)第7.3条的规定。十一是塔式起重机钢丝绳的绳夹安装压板在钢丝绳非受力段,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6.2.4条的规定。十二是塔式起重机变幅小车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50%,超出报废标准仍没更换,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5.6条的规定。十三是施工升降机吊笼门机电联锁失效,违反《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第6.13条的规定。十四是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无有效上岗证,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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