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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科〔2017〕42号)

2017-11-02 10:03:3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科〔2017〕4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切实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广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我厅制定了《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1日


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城镇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建筑传统能源消耗比重,切实提升建筑节能标准,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保质保量完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推进。从城镇拓展到农村,从单体建筑扩展到城市街区(社区)等区域单元,从规划、设计、施工扩展到运行管理,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理念延伸至建筑全领域、全过程及全产业链。

    坚持统筹协调。与国家、自治区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应对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防治等战略目标相协调、相衔接,统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要求,把握机遇,主动作为,凝聚政策合力,提高发展效率。

    坚持突出重点。针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薄弱环节和滞后领域,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务求在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浅层地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民群众从被动接受到积极主动参与的角色转变,以能源资源应用效率的持续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舒适性、健康性不断提高的要求,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体验到应用成果,逐步形成全民共建的良性社会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及产品从被动发展到自主创新。加强标准创新,强化标准体系研究,充分发挥新形势下各类标准的综合约束与引导作用。加强政策创新,进一步发挥好政府的行政约束与引导作用。加强市场体制创新,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自主性,鼓励创新市场化推进模式,全面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通过推广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和一体化应用,争取实现累计节能约24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城镇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建筑常规能源消耗比重有所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做好资源条件勘察和建筑应用条件调查。引导各市县做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勘察和建筑应用条件调查,研究建立新建建筑工程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论证制度。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适宜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制冷、照明或者生活热水供应等。引导鼓励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太阳能采暖制冷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因地制宜地选择利用能源。根据各地气候条件、地质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利用可再生能源,丰富应用形式,拓展应用领域,扩大应用规模。各地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末端用能负荷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建设区域可再生能源站。

    重点发展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结合当地太阳能资源禀赋情况,加大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城市中低层住宅、宾馆及酒店、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以及其他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和条件适宜的居住建筑中的推广力度。

    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在建筑屋面和条件适宜的建筑外墙,建设太阳能光伏设施,鼓励小区级、街区级统筹布置,“共同产出,共同使用”。引导鼓励专业建设和运营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投资和运行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建立共赢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装置长期有效运行。

    合理推广浅层地能建筑应用。因地制宜地推广使用各类热泵系统,满足建筑制冷采暖及生活热水需求。提高浅层地能设计和运营水平,充分考虑应用资源条件和浅层地能应用的季节平衡,合理匹配机组。鼓励以设施租赁、能源托管、能效交易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能源站,提高运行效率。

    积极推广空气能建筑应用。积极拓展多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形式,在条件适宜地区积极推广空气能建筑应用。做好空气能利用条件评估论证,建立空气源热泵系统评价评估机制,推动优势互补,联动发展;推广高效空气源热泵新技术及新产品。

    (二)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质量

    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践总结及后评估。对典型示范案例实施运行效果评价,总结项目实施经验,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践。

    严格控制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执行质量。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行管理,积极利用特许经营、能源托管等市场化模式,对项目实施专业化运行,确保项目节能水平保持稳定、高效。进一步发挥工程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体系作用,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的节能监管,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材料、部品、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建设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增强产业支撑能力建设。总结形成符合我区发展实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及材料、产品支撑体系,集中攻关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产品;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制度,发布技术目录;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加快成熟技术和集成技术的工程化推广应用,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化、工程化、产业化;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咨询、科研、规划、设计、施工、检测、评价、运行维护企业和机构发展,增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部品、产品、材料的检测能力及质量,进一步加强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政策、标准规范及技术体系,适时制定、修订太阳能、浅层地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相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检测、评价、改造、运行维护等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好可再生能源利用全文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健全可再生能源应用统计体系,不断增强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财政、税收、金融、规划、产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创新。研究建立事权对等、分级负责的财政资金激励政策体系。各地应因地制宜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构建“企业实施、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技术应用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二)强化市场机制创新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创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市场运作机制,积极探索节能绿色市场化服务模式,鼓励节能咨询服务公司为建筑用户提供咨询、资源评估、规划、设计、能耗模拟、用能系统调试、节能性能诊断、融资、建设、运营等“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引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特许经营、能源托管、能效交易、设施租赁等方式投资、运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积极搭建市场服务平台,实现建筑领域节能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融资及技术能力的有效链接。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推进绿色信贷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的应用,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将满足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纳入绿色信贷支持范围。建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服务市场诚信体系,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准入关,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深入开展人才培养及宣传培训

    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宣传,引导绿色生活方式及消费。加大对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能力。强化技术工人专业技能培训。鼓励行业协会等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质量管理、运行维护、节能量及节能效果评估、用能系统管理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定。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立可再生能源应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成套关键技术研究;搭建产学研平台,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做好专业人才培养。

    (四)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指导意见目标任务的协调落实,重点加强各任务之间的衔接,制定推进工作计划,完善由地方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计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形成合力,协同推进,确保实现本意见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意见实施进度年度专项检查及中期进度督查,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结果,并把意见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自治区及地方节能减排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对目标责任不落实、实施进度落后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超额完成、提前完成目标的地区予以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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