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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规园字[2004]52号)

2004-12-08 00:00:00 来源:广西建设网 收藏

桂建规园字[2004]5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县建设局: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对提高我区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完善城市功能,发挥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和加快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近几年来,在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我区的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相继建成,极大地促进了我区经济发展,加快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但是,也有一些建设项目,违反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不办理任何规划手续,盲目开工建设,不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不可再生资源的破坏,而且引起不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加快和推进各重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积极做好项目建设的规划服务工作,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履行职责,积极与发改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论证工作。各地应在近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报国家、自治区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大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与广西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不符的,应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尽快修改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审。

    二、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按《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和要求,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依法办理和完善城市规划许可手续,为项目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和加快项目的建设。各类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广西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一)对符合上述规划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核发“一书两证”,须报自治区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不得无故拖延。

    (二)对选址与广西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不一致的,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三)申请设立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区、大学城、度假区等)或扩区的,必须报经自治区建设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核定用地位置和范围并核发选址意见书。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符合广西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三、属自治区发改部门以上立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要报自治区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建设厅。未取得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各地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四、对在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历史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其选址和设计方案要按法定程序报批。

    五、各地要在2005年2月15日前对本地区在建和拟建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未依法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土地使用和建设行为进行纠正,并予以通报。同时于2005年2月底前将检查和处理结果报送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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