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8〕17号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一次常务会议部署及自治区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做好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我厅起草了《2018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1日
2018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指导我区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有效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全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桂政办电〔2018〕6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机制、开展宣传教育、开展入户检查和隐患整改、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等措施,实现对燃气用户的宣传、安全检查覆盖率达100%,力争实现2018年今冬明春不发生因使用燃气造成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群死群伤事故,全区各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起数、住院治疗及死亡人数比上年同期均有大幅下降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⒈ 成立联席会议。根据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各地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已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地区,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尚未建立联席会议的地区,请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加快推动相关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尽快建立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长效机制。请各地务必于2018年4月15日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⒉ 建立工作月报机制。自2018年4月起,各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于每月底前将本月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上报设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燃气主管部门,下同);自2018年5月起,各设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市、县)上个月工作开展情况上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同),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stcjc8rq@163.com。
⒊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广西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燃气安全相关投诉和举报制度,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请于2018年4月底前将完成此项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要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
⒋ 建立约谈机制。各市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下同)要定期约谈中毒事故多发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县(市)加强整改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约谈中毒事故多发和相关工作进展较慢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并定期将相关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⒌ 完善应急预案。各地要及时编制、修订本地区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并于2018年6月底前将相关预案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开展行业调查摸底,建立统计分析和倒查机制。
⒍ 开展行业摸底调查。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燃气企业,立即对供应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居民用户数量、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数量等进行摸底调查和统计,及时建立台账(模板详见附件4),于2018年4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含电子版)。
⒎ 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各市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应急、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中毒事故准确信息,核对相关数据(详见附件1),并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的区域、人员信息、房屋情况等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分析结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针对事故成因加强整治排查。事故原因分析及排查处置结果同时抄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⒏ 开展事故责任倒查。各地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2017年末和2018年以来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分析倒查工作,对于发现存在明显过失的单位或个人,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于履职不力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安全使用燃气意识。
⒐ 加强安全用气知识面对面宣传。各地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利用办理业务及入户检查等机会,持续向广大用户普及安全使用燃气知识,2018年内要实现用户宣传覆盖率达100%。对于宣传检查中发现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住户(如房屋户型小、通风不畅;使用淘汰的、不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安装在浴室、卫生间等狭小密闭空间;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等),要建立专门台账并定期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和台账建立工作,并定期进行抽查,确保每家每户宣传到位,同时将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用户信息报送当地街道、乡镇等政府基层组织。
⒑ 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积极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等媒体,多渠道宣传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相关知识,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使用燃气意识。
(四)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开展整改工作。
⒒ 履行安全检查主体职责。各地燃气企业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法定职责,2018年内入户安全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要认真记录存档,及时告知用户(如张贴提示单、递送整改通知等)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对于拒绝入户检查和拒不整改的,应通知当地物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村屯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检查督促;对于发现存在非法供气、用气现象的,要立即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供气、用气,做好拍照、摄像等记录并立即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
⒓ 加强督促检查。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宣传和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促燃气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弄虚作假或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于2018年4月、11月分别开展一次集中督查)
⒔ 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燃气企业开展居民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于存在使用不合格燃气热水器、灶具或器具安装位置不当、不安装排烟管道等安全隐患的,要积极联系有资质的燃气器具生产、安装企业,为用户进行简便、免费或收费较低的燃气器具整改服务(如改装、加装排烟管道等)。(各地要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五)整顿燃气经营市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⒕ 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共同开展打击非法存储、充装、运输、经营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取缔非法经营燃气网点,严惩非法经营者。(各地要于2018年4月、11月分别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
⒖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平台。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燃气监测预警平台并实现与自治区级监测平台互联互通,利用技术手段对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进行实时监控,提高监控效率,对瓶装燃气的流通实施管控。要督促燃气企业尽快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要求,建立健全液化气钢瓶使用溯源管理机制。(各地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燃气企业法律主体和技术支撑作用。各地燃气企业是保障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组织、调动企业力量入户入村开展宣传和检查,确保不漏一户。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将宣传工作融入燃气经营活动中,帮助群众学习了解相关知识,积极带头和发动群众排查安全隐患,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涉及多个主管部门,需要各方参与共同完成。各级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要勇于担责、善于协调,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下,整合、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各项工作,做到有问题充分沟通、有信息充分共享、有资源充分利用。
(三)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各地要将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纳入当地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真抓实干,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确保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及时统计汇报。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相关数据、总结工作成效,认真组织填写周报、月报(详见附件1、2),并按期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不定期印发通报,对上报数据及时准确、整改工作卓有成效的市、县予以表扬;对未及时报送数据、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予以批评。各地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沟通汇报。
附件:⒈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信息统计表(周报表)
⒉ 联席会议工作情况月度报表
⒊ 各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情况统计表
⒋ 各市燃气企业及用户情况调查摸底情况表
附件1
( )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信息统计表(周报表X月X日—X日) 填报单位(盖章):(由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填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序 号 |
发生 时间 |
事件 |
中毒人数 (人) |
入院治疗人数 (人) |
死亡人数 (人) |
中毒人员 身份信息 |
中毒人员年龄 |
中毒人员所处位置 |
房屋性质 |
一氧化碳 |
一氧化碳来源初步判断与燃气燃烧有关时填报 |
备注 | |||||
涉事热水器、灶具安装位置 |
涉事热水器、灶具品牌批号 |
热水器、灶具安装单位(人) |
涉事供气钢瓶/管道权属单位 |
涉事钢瓶提供点(人) |
| ||||||||||||
A.房屋所有权人 |
A.机关单位职工 |
年龄 |
A.浴室 |
A.商品房 |
A.燃气器具(热水器、灶具) |
热水器安装在 |
品牌: |
A产品销售商(名称) |
( )燃气公司 |
供气地址、送气人姓名、电话 |
每周五提交 | ||||||
样例1 |
2月9日22点14分 |
市(县)XX区X路X号X小区(X单位)X栋X房号 |
3 |
2 |
1 |
B1 |
A;F;E |
30;29;8 |
A |
B |
A |
A |
xxx牌; |
A:XXX电器销售公司 |
钢瓶为XX燃气公司 |
XX路XX号XX液化气公司营业部;张三;139xxxxxx |
其他信息 |
一、表格说明:(一)房屋所有权人:中毒人员为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持有人或共有人,或者与其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二)承租:中毒人员以合同协议等形式,通过支付租金等方式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三)借住:中毒人员为非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持有人或共有人。(四)政策房:包括房改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市场运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还建(或非还建)住房、廉(公)租房等。(五)小产权房: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法或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六)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和城中村区域内的房屋,其性质根据对应的政策和建设、改造原则确定。 五、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联系,联系人:陈铭、黄峰;联系电话:0771-2264309。 |
附件2
联席会议工作情况月度报表(2018年__月)
填报单位(盖章):(由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填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地区 |
上月中毒人数 (人) |
上月中毒死亡人数 (人) |
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情况 |
安全宣传覆盖用户数量(户) |
入户检查数量(户) |
存在隐患户数(户) |
安全隐患已整改户数 (户) |
2018年燃气企业入户数量、安全检查率 |
打击非法燃气充装供应情况 |
伪劣燃气器具生产销售排摸情况 |
用户投诉举报情况 |
民政部门救助统计 |
市 |
检查企业()家,提出整改要求()项(详细情况另附页) |
()户 覆盖 % |
入()户 安全检查率 % |
开展打击工作()次, 取缔网点()个,查扣钢瓶()个 |
是否开展排摸工作: 是否开展打击行动: 取缔网点()个,查扣热水器()台,灶具()台 |
收到投诉()次,督促完成整改()项 |
救助()户,拨付资金()万 | |||||
县 |
注意事项:1.此表于每月5日前填报;2.表格电子版请发送邮箱jstcjc8rq@163.com;3.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联系,联系人:陈铭、黄峰;联系电话:0771-2264309。
附件3
各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情况统计表
(2018年__月)
填报单位(盖章):(由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填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市(县) |
应急主管部门 |
安监 部门 |
卫生计生部门 |
工商部门 |
质监部门 |
公安消防部门 |
教育部门 |
民政部门 |
气象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通信管理部门 |
新闻广电部门 |
其他部门 |
2018年以来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总人数统计 (人) |
2018年以来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总人数统计 (人) |
1 |
内容较多的可在下方备注或另附页说明 |
问题1 问题2 |
|
|||||||||||||
备注说明: |
注意事项:1.此表于每月5日前填报;2.表格电子版请发送邮箱jstcjc8rq@163.com;3.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联系,联系人:陈铭、黄峰;联系电话:0771-2264309。
附件4
各市燃气企业及用户情况调查摸底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由各市燃气主管部门统一填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地区 |
燃气企业名称 |
供应气源 类型 |
居民总用户 数量(户) |
用户分布 情况 |
2017年12月到2018年4月燃气用户一氧化碳中毒情况 |
2017年12月到2018年4月燃气用户中毒人数(人) |
从业人员数量(持证上岗人数) |
过往用户投诉举报数量 (次) |
备注 |
1 |
市 |
1. 2. 3. |
液化石油气 |
自建房()户;商品房()户 |
发生事故()起;中毒住院( )人,死亡()人。 |
从业人员()人,持证人员()人 |
||||
2 |
市 |
管道天然气 |
用户为租户占比 % |
发生事故()起;中毒住院( )人,死亡()人。 |
从业人员()人,持证人员()人 |
|||||
3 |
县 |
1. 2. 3. |
液化石油气 |
|||||||
3 |
县 |
管道天然气 |
注意事项:1.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表格填报工作,并将电子版发送邮箱jstcjc8rq@163.com;2.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联系,联系人:陈铭、黄峰;联系电话:0771-2264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