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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层级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2018-06-26 17:09:1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管〔2018〕3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2018年5月14日至24日,我厅组织对全区14个设区市、32个县(市、区)开展了2018年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层级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现对检查中发现的11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详见附件)。对上述案例涉及项目存在的市场违法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及时组织整改;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正在开展的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巡查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辖区内企业和在建项目部开展一次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附件:2018年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层级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5日

   

附件

2018年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层级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象州县中学学生食堂工程。建设单位:象州县中学,项目负责人:韦政坚;施工单位: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汉池;监理单位: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卫忠明。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页岩砖、水泥、砂子的试验复检报告,现场未提供土工试验记录及电渣压力焊试焊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第3.0.6条的规定。

    二是混凝土试块管理混乱,未及时送检。5月18日制作的标准养护混凝土试块,至5月21日仍未送检;二层楼板浇注混凝土日期为4月3日,混凝土试验报告中试块成型日期为4月5日,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六条的规定。

    三是未提供上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记录;缺检验批原始记录,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第3.0.6条的规定。

    四是当地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对混凝土模板单层支撑进行整改。经复查,现场整改不彻底,回顶不规范,容易造成梁板开裂。

    五是部分构造柱留槎不合格,主筋搭接区的箍筋未加密,部分拉结筋间距达60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

    六是现场砂浆搅拌站计量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在建工程与学校食堂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现场采用安全网隔离,无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第5条第1款的规定。

    二是施工主要出入口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非施工作业人员随意进出施工现场,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2条第1款的规定。

    三是总配电箱未安装总隔离开关,线路混乱,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2条第1款的规定。

    四是未认真按照5月17日象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案例二:金秀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桐木门市部、教材仓库危房拆除重建项目。建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唐爱武;施工单位: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钟星明;监理单位:广西正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梁应球。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施工单位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个人,与个人签订协议,将款项转给个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主体工程已经验收,未能提供页岩砖、水泥、砂子复检报告和砂浆试验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3.0.6条的规定。

    二是斜屋面梁箍筋未设置135°弯钩,平直段长度不足,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1.1条、5.3.3条的规定;斜屋面框架柱锚固长度不足,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2、5.5.3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发现4月2日的同条件试块未按时送样,检查同条件试块送样记录,分别发现累计温度达到872°、787°、721°才送样,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C.0.1条的规定。

    四是楼梯间模板支架立杆直接架在钢管上,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五是混凝土构造柱未按规范及图纸施工,先砌砖未绑扎构造柱钢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

    六是卫生间部分墙体未设置混凝土翻边,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1条的规定;部分砌块外观尺寸较差,砖墙表面不平直,有砖块开裂脱落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3条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6.2.14条的规定。

    七是一二层部分砌体留置直槎、未正确留拉结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第10.2.7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临时用电混乱,线路沿着外架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1.2条的规定。

    二是悬挑工字钢预埋拉环采用螺纹钢,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3.5.2条的规定。

    三是模板支撑系统违规采用叠层搭设的施工方法。

    案例三:防城区春江嘉园31#楼。建设单位: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明东;施工单位: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雪文;监理单位: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黄培洪。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给个人(将31#楼模板工程分包给蔡罗生),有多笔民工班组工资直接付给蔡罗生,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二是施工单位未提供其他物资采购、设备租赁费用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施工单位未提供桩基础验收报告,未进行基础分部验收,违反《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8.0.1条的规定。

    二是施工单位未提供钢筋复检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1条的规定。

    三是剪力墙暗柱竖向钢筋搭接区箍筋未加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5.5.2条的规定。

    四是砌体灰缝局部不平直,灰缝厚度不符合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3.5条的规定。

    五是现场为梁柱同时浇筑,但未提供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违反《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模板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8.0.4条的规定。

    二是未能提供悬挑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1.0.3条的规定。

    三是架体与建筑物间距大于150mm无防护,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3条的规定。

    四是施工电梯未正确设置接地线,违反《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第13.4条的规定。

    案例四:钟山县大东九龙湖(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广西钟山大东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骆益发;施工单位: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潘峰昌;监理单位:广西隆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秦八息。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主体已施工至10层以上但未能提供地基验槽、地基基础验收报告和隐蔽记录,违反《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8.0.1条的规定。

    二是局部墙柱出现蜂窝、麻面、涨模等质量缺陷未进行处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2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9.3条第1款的规定。

    三是砌体工程部分构造柱拉结钢筋未按规定设置,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第6.2.5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重大危险源清单及相关治理措施、检查整改记录,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第三点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楼层临边、楼梯边未搭设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2条的规定。

    三是楼层预留洞口无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的规定。

    四是电梯井竖向洞口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要求,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2条的规定。

    五是悬挑外架工字钢悬挑层未完全封闭,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4.4条第3款的规定。

    六是脚手架作业层未按要求满铺脚手板,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3条第1款和第9.0.11条的规定。

    七是后浇带钢筋无防锈措施,且未在后浇带底部设置回顶支撑,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6.8条的规定。

    案例五:岑溪市碧桂园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岑溪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彬;施工单位: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张昊;监理单位:广西梧州天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海柱。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部分钢筋原材无出厂合格证明和进场复检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2条的规定。

    二是楼面施工层楼板上、梁内有大量的混凝土碎屑未及时清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3.1条的规定。

    三是构造柱预埋筋预留位置偏差大,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即施工完毕,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是未能提供公司季度检查的记录资料,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是楼层临边未搭设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2条的规定。

    四是外架上钢管、扣件等材料未及时清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6条的规定。

    五是电箱、电缆线沿外架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1.2条的规定。

    六是悬挑外架工字钢悬挑层未完全封闭,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4.4条第3款的规定。

    七是施工层承插式钢管模板支架扫地杆、水平杆未连续设置,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第3款的规定。

    案例六:凭祥市高级中学学生食堂工程。建设单位:凭祥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黄祖飞;施工单位:广西凯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浪;监理单位: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覃刚烈。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无法提供项目部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是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采购款、租赁款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混凝土构件出现漏水、蜂窝等质量缺陷,随意修补,无修补方案,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4.1条的规定。

    二是现场砂浆搅拌无计量设施,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

    三是构造柱马牙槎留置样式及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

    四是局部构造柱钢筋有漏设、偏位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1.1条和第8.3.4条的规定。

    五是箍筋弯钩未设置135°弯钩,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3.3条的规定。

    六是部分墙体灰缝不平直、厚度不均匀,局部厚度超过2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3.5条的规定。

    七是二层有一幅墙体长度超过5m未设置构造柱,门边墙体长度小于240mm未进行优化处理,违反《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3.4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屋面局部结构施工处与外架搭设不同步,外架内立杆与建筑间隙大于150mm处缺少防护,连墙件严重不足,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2、7.3.13、6.4.1条的规定。

    二是屋面大于1500mm洞口未封盖,1#楼梯防护栏杆与外架拉结,3#楼梯及休息平台无临边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1.2、4.1.2条的规定;物料提升机出口处临边防护不到位,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4.1.4、4.1.5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围挡不连续,无大门,无企业标识;现场材料堆放凌乱、无标识,安全标志牌和警示牌缺失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四是现场配电箱无接零保护,无标识,无系统接线图、无分路标识,电箱门缺重复接地电气连接,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1.1、8.3.1条的规定。

    案例七:凌云县百坎易地扶贫安置点工程。建设单位:凌云县振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国威;施工单位为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吴长周;监理单位:广西中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通慧。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无法提供部分项目部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是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大宗材料及材料采购款、设备租赁款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5#楼5-15轴X5-U轴框架柱纵向受力筋严重偏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3条的规定。

    二是4#楼部分伸出地下室顶板的柱钢筋未设置定位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3条的规定。

    三是施工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放置,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C.0.1条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外脚手架与主体不同步,内立杆与建筑物间距大于150mm且无防护措施,连墙件设置数量不足,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7、6.4.1、7.3.13、9.0.11条的规定。

    二是立杆自由端长度大于500mm,封顶杆缺失,可调顶托伸出长度大于200m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1.9、6.9.1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两处主电缆分别沿一层内架和金属围挡敷设,配电箱无熔断开关,无接地保护,无配线图,无回路标示,箱内违规装设插座,使用二芯线,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9、5.1.1、8.3.1、8.1.2条的规定。

    四是钢筋设备无保护接地,不符合TN-S系统,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9条的规定。

    五是两栋临时活动板房宿舍防火间距为1m,违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3.2.2条的规定。

    案例八:桂林市荔浦县新坪镇初级中学综合楼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荔浦县新坪镇初级中学,项目负责人:蒙绪伟;施工单位: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德胜;监理单位: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国福。

    (一)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劳务分包单位未能提供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五)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提前开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砂浆配合比,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5条的规定;无计量设施,已施工到5层砌体,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8条的规定。

    二是构造柱箍筋弯钩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3.6条的规定;纵向钢筋普遍偏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表5.3.3的规定;构造柱上下端、纵向钢筋搭接处箍筋未加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4.8条的规定。

    三是卫生间翻边等混凝土结构存在蜂窝、麻面等外观质量缺陷,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1、8.2.2条的规定;翻边高度小于200mm,部分卫生间翻边不连续,局部缺失严重,违反《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4.10.11条的规定;楼梯板实测厚度局部达到190mm(设计为120mm),门窗洞口过梁实测厚度约80mm(设计值为150mm),楼梯框架柱上下层明显偏位(约偏100m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节位置和尺寸偏差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允许的偏差要求。

    四是使用圆孔多孔砖,违反《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13544-2011)的规定;砌体马牙搓留置形式错误,马牙槎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拉结筋入墙长度实测最小处约150mm,部分预留拉结筋长度约750mm,均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入墙长度不宜小于1000mm),部分拉结筋间距大于70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3.3条的规定;砌体砂浆灰缝不饱满,局部有假缝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3.2条的规定;纵横墙交接处留阴搓未预埋拉结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2.4条的规定;阳台栏杆砌体与拉结构造柱间未设置拉结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8.2.3条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大部分主节点未设置小横杆,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3条的规定;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4条的规定;大部分立杆底部未设置垫板,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1条的规定;大部分横向扫地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2条的规定;拉结点间距大于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4.2条的规定;剪刀撑设置不规范,搭接长度不足1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6.2条的规定;外架内立杆与主体间距大于150mm未进行封闭,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13条的规定;未提供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检验报告,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8.1.1、8.1.4条的规定;外架搭设无验收资料,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8.2条的规定;混凝土泵管固定在架体上,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9.0.5条的规定;未挂设密目式安全网且局部安全网破损、脱落现象严重,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9.0.12条的规定。

    二是屋面悬挑板利用外架作为受力体系,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6.3.6条的规定。

    三是无电阻测试记录,无电工巡查记录等资料,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3.3.1条的规定;设备无接零保护,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2.1条的规定;电缆线直接在外架上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9条的规定;电箱无标识、无分路系统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1条的规定。

    四是楼层、楼梯临边防护严重缺失,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4.1.2条的规定;井架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无防护门,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4、4.1.5条的规定。

    五是施工现场安全标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4条的规定。

    六是吊笼门未安装齐全,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4.1.8条的规定;停层防坠装置失效,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6.1.3条的规定;钢丝绳夹数不足,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4.6条的规定;防护棚设置长度不足,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6.2.3条的规定;附墙撑杆采用钢管代替,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8.2.2条的规定;楼层门未安装,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6.2.2条的规定;手柄控制线过长,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7.0.5条的规定;违规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1.7条的规定。

    案例九:柳州市柳江区金御华府1#商住楼项目。建设单位:柳州市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言科;施工单位:广西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惠哲;监理单位:广西广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仁堂。

    (一)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提前开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施工单位未能提供项目部组成人员的社保关系、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五)的情形,涉嫌挂靠。

    三是施工方与劳务分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有包人工包机械设备内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七)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四是未能提供项目大宗材料(模板、钢材、商品混凝土等)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七)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8日的“正菱”牌P•O42.5水泥进场复验、报验资料,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2.1条的规定;M5水泥混合砂浆配合比报告注明使用P•O32.5水泥,现场使用P•O42.5,且一处搅拌现场无砂浆配合比牌及计量器具,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5条的规定;现场有标识为SG、JG,直径18mm等多种规格钢筋,未能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及进场复验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5.1条的规定。

    二是五层主体墙柱部分钢筋的电渣压力焊焊包不饱满,未能提供该检验批的焊接试验报告,违反《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第5.6.2条的规定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5.5条的规定。

    三是卫生间翻边未一次浇筑成型,未能提供混凝土试件的抗压试验报告;地下室顶板混凝土与地下室墙柱混凝土分开浇筑,未提供不同强度梁柱节点混凝土试件抗压试验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4.1条的规定;地下室顶板面筋保护层过厚,局部厚达80m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5.5.3的规定;楼梯施工缝截面形式设置不正确,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6.3条的规定。

    四是砌体灰缝厚度不均匀、不饱满,局部竖向灰缝厚度超过3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3.2条的规定;构造柱箍筋间距、加密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4.6条的规定;柱箍筋弯钩弯折角度、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5.3.6条的规定;门洞预制过梁入墙搁置长度为100mm,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拉结筋入墙长度实测约900mm,未按设计要求沿墙全长贯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五是缺一层楼板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试验报告,现场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未标注具体结构部位,违反《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C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作业层未满铺封闭,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4条的规定;部分悬挑工字钢末端与锚杆间距不足200m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0.5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架体未高出作业面1.2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12条的规定;外架内立杆与主体间距大于150mm未进行封闭,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13条的规定;部分外架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人员在主体周边可未经安全通道随意进出,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9.0.12条的规定。

    二是未采用两层模板支撑体系,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2条的规定;部分顶托伸出长度大于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的规定;模板支撑扫地杆未连续设置,封顶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2.4条的规定。

    三是作业层外架悬挂移动电箱,电缆拖地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9条的规定;楼层开关箱有“一闸多机”现象,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3条的规定;配电箱无编号、线路系统图、责任电工姓名及联系电话,用途不清,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1条的规定;钢筋弯曲机、钢筋调直机均未采取保护接零措施,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1.1条的规定。

    四是电梯井预留洞口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2条的规定;部分楼层及地下室顶板临边未设置有效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的规定。

    五是施工现场基坑边坡直接开挖无任何支护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用锚杆支护),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1.3条的规定。

    六是塔吊基础积水且无有效的排水措施,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3.1.2条的规定;未设置回转限位造成主电缆打结,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12)第6.3.4条的规定;未安装幅度牌,违反《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第C11.21条的规定;未配置灭火器,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12)第4.6.4条的规定;起重力矩限制器动作时未能切断起升方向电源,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12)第6.2.1条的规定。

    案例十:广西南丹金海涉农产品仓储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广西南丹金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辉广;施工单位: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天材;监理单位:广西达成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海。

    (一)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开工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供项目经理黄天材、技术负责人冼福荣、质量员莫仁堂、安全员陈颖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的合同和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二层梁柱节点混凝土试压报告、电渣压力焊试焊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3条的规定。

    二是地基验槽记录、地基与基础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不全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位置与实体结构位置不符,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8.5.9条的规定。

    四是抽测楼板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大于规范要求,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E.0.4条的规定。

    五是部分楼梯施工缝存在夹渣现象,部分构件存在蜂窝、麻面现象等较严重缺陷,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1条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楼层、楼梯间临边无防护拉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的规定。

    二是模板支撑体系缺三向剪刀撑、横向封顶杆,局部立杆落在未固定的简支横向钢管上,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第5.2.3条的规定。

    三是安全通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无安全标识,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

    四是外架拉结不符合两步三跨要求,外架与建筑物间距过大无防护,违反《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五是利用外架作为模板支撑,违反《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第11.2.1条的规定。

    六是施工用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无重复接地保护线,电箱及接线端子无标识、无接线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8.1.3、8.1.11条的规定。

    七是检查未见落地式卸料平台搭拆专项方案,现场搭设构造不符合规范要求,用临近模板支撑架立杆作为卸料平台水平系杆拉节点,分别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1.1、6.3.1条的规定。

    案例十一:年产15万吨锑金属及综合回收异地搬迁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河池市生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正军;施工单位:广西乘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瑜萍;监理单位:广西方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韦凯。

    (一)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钢筋检测报告、混凝土检测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5条的规定。

    二是未提供地基验槽记录、地基与基础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混凝土存在钢筋外露、偏位现象,无修补方案,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2条的规定。

    四是柱箍筋的弯钩角度和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3.3条的规定。

   五是墙长超5m未设置构造柱,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13.3.4条的规定。

    六是砌体灰缝有透明缝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5.1.12条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外架拉结点少于“二步三跨”要求,未按要求满铺脚手板,违反《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二是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2条的规定。

    三是外架基础未硬化,扫地杆设置错误,外架立杆间距实测达2.1m,违反《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9.0.3条的规定。

    四是所有楼层、楼梯无临边防护栏,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的规定。

    五是公司季度检、项目周检等检查资料均未提供,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是施工用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无重复接地保护线,电箱及接线端子无标识、无接线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8.1.3、8.1.11条的规定。

    七是用石油液化气代替乙炔气体,且石油液化气瓶与氧气瓶间距过小,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4.4.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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