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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8]66号)

2018-09-30 09:19:0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管〔2018〕6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健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包括全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下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转发放。对于分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等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防止因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支付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并承担后续追偿责任。

    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将负连带责任。对于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且工程款未支付至总承包单位账户导致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且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

    四、实行先行垫付申请制度

    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时,垫付单位(申请人)应向垫付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接到垫付申请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的答复,并积极予以解决,如拒绝垫付申请,应说明理由。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未按约定垫付到位,垫付单位(申请人)可报告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督促执行垫付。垫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并做好相关资料及支付凭证的收集保管工作。

    五、全面规范施工结算,及时办理竣工结(决)算

    各地要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要按照桂政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要明确竣工决算时限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结(决)算文件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上报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材料。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工作,并上报建设单位审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决)算编制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相关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执行)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决)算。

    六、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制度

    全区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在签约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存入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以提交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除处理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以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其责令施工企业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经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从该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属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除使用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使用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各市、县(市、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抓紧筹措资金加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带头解决拖欠问题;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按照“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不得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问题时,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项目,要对参建各方实施倒查,严厉惩处恶意欠薪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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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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