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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9〕25号)

2019-04-24 09:48:0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管〔2019〕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力做好保安全、保稳定工作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19年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9日

 2019年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力做好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我区房建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为主线,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力争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8年同比下降20%;各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各市签订的《责任状》控制指标范围内;争创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20个。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全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4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⒈ 项目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督促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方案,严格按照方案施工。

    ⒉ 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安全管控。突出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安全管控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的监管,加强对高支模钢管扣件使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实施的监管,加强对深基坑变形监测、周边堆物的监管,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核实、盾构施工的监管。

    ⒊ 项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构建全员参与、各岗位覆盖和全过程衔接的责任体系,明确管理措施。

    ⒋ 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人员履职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9年5月下旬至12月上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20日前)。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2019年5月25日—11月30日)。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10日)。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及相关专业工程事故发生规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对重点工程项目在重点治理阶段内要实现检查“全覆盖”,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地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照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动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区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二)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深基坑、模板支架系统及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查工作。对未按时开展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比例低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该停工的一律予以停工,该整改的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采取停水停电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加强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将处罚真正落到实处。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企业和人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总体要求,依法及时落实行政处理和处罚。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谋划,总体布局,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协调开展,全面提升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四)及时总结分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及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同时报送电子版),以便我厅及时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联系人:蓝俊,联系电话:0771-2260138(兼传真),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        填 报 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段: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本辖区在建工程项目数量(处)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项目数量(处)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覆盖率(%)

企业自查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工程隐患(项)

自查自纠整改率(%)

本辖区是否按照规定频次开展检查

(是 否)

本辖区派出检查组次数

检查施工项目(处)

检查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工程隐患(项)

经济处罚

起数

金额(万元)

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处)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家)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家)

暂扣或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

责令从业人员停止执业、通报批评、诚信扣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阶段总结通报(次)

媒体宣传(起)

曝光案例(起)

    注:本表为本辖区内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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