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为加强全区工程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我厅陆续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的情况。为使《办法》评价指标更全面、评价标准操作性更强、评价得分更合理,经研究,我厅对《办法》的评价周期、计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局部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2020年3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38,电子邮箱:gxzjtjgc@163.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拟修订内容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拟修订内容汇总表
序号 |
条文号 |
原文 |
修订后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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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条 |
履职行为。 |
质量安全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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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条 |
第一段末尾新增。 |
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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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二段。 |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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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六条 |
履职行为。 |
质量安全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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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第一段末尾新增。 |
具体评价指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每半年发布一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应至少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下一评价周期的评价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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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六条 |
第(二)款: 现场履职行为评价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监理企业的在建监理项目对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的评价内容、计分办法和评价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 |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有在建监理项目的企业,每半年至少应抽查一个项目;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原则上同一项目在半年内不重复评价。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得分按日更新,评价内容、计分办法和评价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 企业有在建监理项目,但当地评价机构未对该企业的在建监理项目进行评价的,该企业可以主动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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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七条 |
按所有监理企业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计分。 |
按所有监理企业实时诚信评价得分的平均分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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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九条 |
现场履职行为。 |
现场质量安全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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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一条 |
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工作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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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二条 |
现场履职行为。 |
现场质量安全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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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
核查依据是现场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相关纸质、影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异议核查结果应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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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末尾新增。 |
对核查后的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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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 2 |
第 一 条 |
现场履职行为。 |
现场质量安全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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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轨道交通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履职评价表(表8)、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履职评价表(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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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的格式详见附表1,表7的格式详见附表2。 |
表1格式详见附表1,表2~6、表8和表9的格式详见附表2,表7的格式详见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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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价表的评价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动态调整,每半年发布一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至少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下个半年的评价指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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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 2 |
第 二 条 |
现场履职行为。 |
现场质量安全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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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表1~6的各评价项目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计分,最高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应得分减掉扣减分即为实得分;实行每处累计扣分的项目,当该项目所有可评价点均被扣分后,扣减分为该项目的应得分。评价表实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缺项不计分。评价表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与可评分项目应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50分再乘以该项评价表的得分权重。 |
表1~6、表8和表9的各评价项目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计分,即根据评价时发现的管理和质量安全问题按扣分标准进行现场扣分,现场扣减分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再结合监理企业的实际履职情况和扣分率规定计算实际扣减分和实得分,实际扣减分=现场扣减分×扣分率,实得分=应得分-实际扣减分。评价表项目实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缺项不计分。评价表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与可评分项目应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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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段尾新增。 |
当同一个评价周期内同一个项目有多个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只需选取其中的一个单位工程进行逐套验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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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项目评价得分等于各评价表得分之和;项目有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监理履职评价扣减分的,项目评价得分等于各评价表得分之和减去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监理履职合计扣减分值。 |
各评价表得分按评价权重计算后,得出项目评价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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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 2 |
第 二 条 |
第(五)款 |
第一段:企业的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得分:企业的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得分等于半年来该企业参与评价的所有项目的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得分按项目造价进行加权平均的平均分,如参与评价的项目为评价日期之前90天内评价结果录入评价信息系统的,该项目评价当日录入的评价结果不参与计算。 |
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基本得分:各企业参与评价的项目,为评价日期之前180天内评价结果录入评价信息系统的项目,评价当日录入的评价结果不参与计算。企业的项目评价得分按照项目的造价进行加权平均,折算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基本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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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半年来。 |
18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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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企业本季度的现场履职行为得分。 |
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基本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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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 |
在评价结果计算有效期内无在建监理项目被评价的监理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基本得分,按所有监理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基本得分的平均分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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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 2 |
第 二 条 |
新增第(六)款 |
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得分: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基本得分减去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合计扣减分,即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得分。 如果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基本得分为X,评价周期内该企业监理的多个住宅工程进行了逐套验收评价,合计被扣Y分,则该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得分等于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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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七)款 |
当企业连续2个评价周期在广西辖区内无在建监理项目的,从第2个评价周期开始,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评价得分每过一个评价周期扣减比例按20%递增,直至扣减比例达100%为止。计算方式见下表: 评价得分扣减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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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 2 |
第 三 条 |
(一)评价机构在进行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时,对评价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在建监理项目的监理企业,每半年至少抽查一个项目。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原则上同一项目在半年内不重复评价。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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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二)、(三)、(四)、(五)、(六)。 |
分别改为:(一)、(二)、(三)、(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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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
安全管理。 |
安全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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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附表 |
新增《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行为评价表》(表1)格式 |
附表1 评价表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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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表1 |
改为附表2。 改为附表2后的修改内容: 1.修改备注栏。 2.原扣减分栏,改为扣减分1、扣减分2栏。 3.增加扣分率栏。 4.评价表得分公式改为:本评价表得分 =(实得分 / 应得分)× 100。 5.修改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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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附表 |
原附表2。 |
改为附表3。 改为附表3后的修改内容: 1.表格名称“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表格式”改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监理评价表”。 2.修改备注栏。 3.评价项目“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数据报送情况”改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数据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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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表3。 |
改为附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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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表4。 |
改为附表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