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字[2004]7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的精神,我厅组织开展了2003年度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本年度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304家,经审查,年检合格的287家,年检基本合格的4家,年检不合格的13家。现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布(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合格的单位,可以继续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年检基本合格的单位,仍可以继续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但对在年检中指出的问题,要抓紧进行整改,在下一年度年检时要达到年检合格的标准。
三、对达不到最低资质标准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年检结果一律为年检不合格。达不到最低资质标准的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未参加年检的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资质证书作废、失效的单位不准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1个月之内负责将作废、失效的资质证书正、副本收缴交回我厅勘察设计处销毁。对拒不交回资质证书的单位,今后如再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证书,将暂缓受理。
四、资质证书上标明有效期的,属于临时资质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满前Z个月内,可以按申请资质证书的规定程序,提出转为正式资质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单位近两年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有效期届满,未能转为正式资质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五、根据建设部第93号部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六、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资质证书标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八、今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每年进行资质年检的时间与办法,仍按我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办法>的通知》(桂建设字[2001]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除特殊情况外,我厅不再另行通知。
九、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认真准备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检,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的查处。
十、请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接本通知后,即派人带齐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于2004年9月30日之前,到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办理年检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十一、今后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各单位可登录我厅的“广西建设信息网”(www.gxcic.net)查阅。
附件:2003年度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结果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