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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广西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5家单位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通知

2006-07-07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房〔2006〕3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我厅对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批准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55家单位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其中,核定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广西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5单位为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各有关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报程序报送我厅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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