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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09-12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房〔2006〕6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建设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向,对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后,截至2006年8月底,全区14个地级市已全部完成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各地级市一是要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求于200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厅;二是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措施,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管理制度,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 〔2006〕25号)要求,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结合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地住房建设规划编制要突出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强化保障等政策取向。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中,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和方式。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各地2005年完成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情况,各地要尽快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特别是及时做好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计划要求在2006年9月底前报我厅备案。

    三、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各地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及时地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及工作进展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明确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要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同时,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廉租住房管理内容,制定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切实安排好各项具体工作。

    四、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规范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程序

    各地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一整套规范、操作性强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办理、考核办法。同时,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及信箱等,并将设立情况报我厅备案。

    五、结合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廉租住房动态管理

    各地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将廉租住房建设信息化管理内容纳入到整个信息系统建设当中。在一些条件不成熟的地区,首先要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落实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要求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的布置、检查和验收,实现廉租住房动态管理。

    六、通过考核促落实,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切实抓好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各地要按照《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依据《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表》的评分内容,立即着手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开展考核工作。我厅委托全区14个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该项考核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报我厅备案。我厅负责对全区14个地级市进行考核,考核在10月底前完成。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房地产管理处反映(联系人:曾  艳、李兰芝,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2264301、2264302,电子邮箱:gxjstfcc@sina.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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