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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5-01-25 09:58:19 来源: 收藏

桂建设字[2005]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的要求,我厅将对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2004年度资质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年检的单位
  凡在我区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持有经建设部或我厅批准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消防设施、环保(包括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乙级)等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的内容
  (一)受检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行业的资质分级标准;
  (二)受检单位的年度工作业绩;
  (三)受检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及遵守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状况;
  (五)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六)受检单位报送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情况。
  三、年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受检单位根据年检内容撰写的自检报告(1份);
  (二)受检单位的年检申报表(1份)
  (三)年检申报数据软盘(1份);
  (四)受检单位的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各1份);
  (五)受检单位满足相应行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1份)。
  四、年检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各受检单位根据年检的内容,对照本单位所持全部资质证书相对应行业的资质分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并写出自检报告;
  (二)受检单位使用本单位的《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制作年检申报表及年检申报数据软盘;
  (三)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受检单位于2005年2月28日以前将本单位的年检申报材料,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市(地级市)建委(建设局)进行初检;
  (四)各市建委(建设局)按年检内容的要求,对受检单位提交的年检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并在年检申报表中签署检查意见后,于2005年3月20日之前,将各自初检的所有年检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我厅勘察管理设计处;
  (五)我厅在各市建委(建设局)初检的基础上,对全区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做出年检结论并予以公布,同时将有关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六)年检结论公布以后,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于2005年5月31日之前,派人带齐本单位所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副本,到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五、其他要求
  年检申报材料中除第(二)、第(三)项之外,其余材料需统一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自检报告及年检申报表的封面需加盖受检单位的公章。
  各市建委(建设局)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资质年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质年检工作按期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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