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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察执法检查的通知

2007-06-14 15:43:42 来源: 收藏
桂建管〔2007〕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察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7〕29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配合做好全国检查,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二、检查内容
(一)各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和《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5)等文件和标准的情况。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及其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对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
(三)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情况;在工程建设中,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不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文件及变更执行合法手续等情况。
(四)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与配备;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企业对工程项目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情况;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配备;质量检验制度及执行;按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检验,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现场取样、送检;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等情况。
(五)监理企业: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与配备;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的编制及执行,对施工质量实施的监理;对施工企业的资质、项目经理部人员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等。
(六)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七)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实体质量检查的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的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状况。
三、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6月上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将检查的目标和要求全面及时地传达到辖区内各有关建筑企事业单位。
第二阶段:6月中旬,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检查内容要求认真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工作,并形成整改进程记录。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阶段:6月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凡隐患未消除的一律不得继续施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罚。同时总结执法行动的经验,形成总结报告,于7月15日前报送我厅建设工程管理处。
7月下旬,我厅将以层级监督检查的形式,对各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我厅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严重不达标的工地将做出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在检查中受到处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对待本次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安排、有检查总结,有整改落实。狠抓辖区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薄弱环节,积极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和安全生产隐患,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要通过自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要发出整改通知书,监督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厅作书面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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