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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7-08-14 16:57:41 来源: 收藏
桂建科〔2007〕20号
 
各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中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我厅定于今年8月开始,组织开展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增强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和建设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各地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
 全区14个地级市及部分县级市。
    三、检查内容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二)2003年以来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新建建筑在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抽查在建工程,其中,对2006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各市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我厅今年重点推广的10项技术等执行情况。
  四、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 2007年8月10日-20日。
  (二)组织方式:本次检查共分4个检查组,各检查组的行程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准备,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项目。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为了解各地建筑节能工作整体情况,建立全区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基础数据库,我厅制定了《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广西各城市新建公共建筑及能耗统计》、《广西各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及能耗统计》、《广西各城市既有公共建筑及能耗统计表》(详见附件),现随文下发,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填写。
      (四)本次检查结束后,我厅将按照各市的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并在全区通报,同时上报建设部。
      (五)各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科技处,联系人:兰燕,电子邮箱:lanyan20000@163.com  电话/传真:07712260041/2260041。
      (六)本文附件,可从//www.gifley.com/gxjskjxh/bdxz.asp下载。
 
附件: 2007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具体要求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2007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具体要求
 
    为了方便各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我厅科技处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和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供各市在工作中对照使用。
    一、转发部、自治区文件:
    (一)凡是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有关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有关文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转发到所辖县区(市)相关单位和部门。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备和学习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二、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现状、传统习惯、生活风俗、资源特点和气候环境等实际,制定有地方特点的实施方案。
    三、建筑节能承担本地区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情况: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向当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统计局了解本地上年度GDP总值、总能耗,然后推算出建筑能耗占本地区总能耗的比例;其次推算出建筑节能承担本地区单位GDP能耗降低的比例。
    四、目标分解情况: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市所承担的建筑节能总目标进行分解。第一分解到所辖县区市;第二分解到年度;第三分解到类型(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管理和节能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
例如南宁市“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总目标是28万吨标准煤,假定南宁市青秀区承担7万吨标准煤的建筑节能目标,2007~2010年分别是1.5、1.5、2、2万吨标准煤。南宁市青秀区2007年度的1.5万吨标准煤中,新建建筑承担1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节能管理承担0.2万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利用承担0.2万吨标准煤、节能运行管理承担0.1万吨标准煤。
    (一)南宁市青秀区2007年度新建建筑承担1万吨标准煤:
    1、新建居住建筑:按JGJ75-2005和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理想状态下,南宁市居住建筑能耗设定为68.75千瓦时/年· m2
假定2006年度南宁市青秀区完成新建居住建筑200万平方米。如果不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备案,其建筑能耗是:68.75千瓦时/年·m2×200万=13750万千瓦时/年,现在按节能50%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备案,则节约能耗6875万千瓦时/年,折合节约0.8449万吨标准煤。
其他13个城市的居住建筑能耗值和折算率详见注1、注2。依此类推。
    2、新建公共建筑:目前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正在编制当中,新建公共建筑能耗值尚未确定。为了便于分解和计算2007年度公共建筑能耗,公共建筑暂时分为4大类,能耗按以下数据取值:
    (1)办公建筑(写字楼)为100千瓦时/年· m2
    (2)商场为300千瓦时/年· m2
    (3)宾馆为80千瓦时/年·m2
    (4)其他公共建筑为200千瓦时/年· m2。假定2006年度南宁市青秀区完成新建公共建筑50万平方米。将5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分为四大类,分别乘以设定的能耗值,相加合计后再折合成标准煤。
    (二)既有建筑节能管理承担0.2万吨标准煤:
    1、既有建筑通过节能管理节省的电费开支,按当地平均电价折合成电,再折合成标准煤。
    2、既有建筑通过节能管理节省的水费,按当地平均电价折合成电,再折合成标准煤。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承担0.2万吨标准煤:
    1、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1)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每户每年节约能耗按40.28千克标准煤取值;每平方米集热面积每年节约能耗按30.99千克标准煤取值。
    (2)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每台太阳能热水器每年节约能耗按77.70千克标准煤取值;每平方米集热面积每年节约能耗按38.85千克标准煤取值。
    (3)新建建筑设计安装使用地源热泵系统每吨热水节约能耗按3.098千克标准煤取值,地源热泵系统每年节约标准煤=3.098千克标准煤/吨热水×系统所配置水表记录的全年热水供应总量(吨)。
    2、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既有建筑改造中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和地源热泵系统等提供热水和供冷后用电总数与改造前用电总数之差折合成标准煤。
计算依据详见注3
    (四)节能运行管理承担0.1万吨标准煤:
    1、通过对设备进行改造或加强节能管理所节约的用电量或减少的电费支出折合成标准煤。
    2、通过节能管理节省的水费,按当地平均电价折合成电,再折合成标准煤。
例如百色市国际大酒店通过对酒店供热设备进行更换,每月供热设备的电费支出从原来的13000元减少为3000元,每年节约电费12万元。按百色市电费均价0.69千瓦时/元计算,百色国际大酒店仅此一项节能运行管理工作就节约用电17.39万千瓦时,折合21.71吨标准煤。
    五、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一)以文件形式将分解目标确定下来。
    (二)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和考核制定。
如在节能运行管理方面,中国建设银行百色分行按楼层计量耗电量,将楼层的耗电量按面积平均分摊到各部门,电费支出的增减与部门绩效挂钩。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提出了“与上年同期相比,每年节电20%、节水10%”的节能目标,每个楼层设立楼层值班岗,实行科长负责制,确保楼层房间空调温度不高于26度、空调房间不开窗,杜绝长明灯、长流水。河池高中在教师办公室内的柜式分体空调机安装了独立电表,按每人定额来统计用电量。超出部分由教师承担。
    六、完整填写“广西各城市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1):
    (一)完整填写统计表。
   (二)编制填表说明,对统计表内相关内容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时间划分:
    1、2007年下半年检查时,数据统计到2007年6月30日。
    2、新建居住建筑从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新建公共建筑从2005年7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以通过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并发放施工许可证为准。
    3、既有居住建筑以2005年8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为界,既有公共建筑以2005年6月30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为界。既有建筑追溯时间由各市根据能统计或掌握的情况自定,并在填表说明中予以注明。
    4、2008年上半年检查时,数据统计到2007年12月31日。今后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时,数据统计依此类推。
    七、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长令、或者以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下发的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宁市要求以市人大名义出台地方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八、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出台的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九、制定规划:
    (一)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制定专门的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二)同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包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十、规划深度:
    (一)建筑节能规划的指导思想、节能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措施、考核指标等。
    (二)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管理及节能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部署,并提出保障措施。
    十一、征收墙改基金: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文规定,提高我区现行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依据国办发[2005]33号文精神,调整墙改基金核退政策。各地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建筑节能。
    十二、其他经济激励政策:除现有墙改补贴、贴息政策之外由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发布实施的:
    (一)既有建筑节能管理经济激励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经济激励政策。
    (三)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
    十三、墙改基金利用情况:墙改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利用页岩、煤矸石以及工业废渣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
    十四、技术图集、规程:是指国家或行业或地方编制和颁布实施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工法和图集等。
    十五、配套情况:根据广西建筑标准办公室目录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配套齐全。
    十六、技术研发、推广:
    (一)本市是否开展建筑节能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
    (二)本市示范工程中是否推广应用了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和产品,包括广西建设领域2007年重点推广10项技术的推广应用情况。
    (三)本市是否编制和公布了与本地资源、气候、经济发展水平等相适应的建材产品推广目录。
    十七、材料配套情况(本市建材市场):
    (一)新型墙体材料配套情况。
    (二)节能门窗及型材配套情况。
    (三)节能照明器具配套情况。
    (四)节能空调(系统)配套情况。
    (五)节水器具配套情况。
    (六)编制汇总表,列出材料的品种、型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并估算出年使用量。
    十八、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贯彻国办发[2005]33号和自治区政府令2002年第9号及桂政办发[2002]141号文件精神,实心粘土砖的禁用目标完成情况;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经济适用房、建筑示范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确保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十九、成立专门机构:
    (一)成立建筑节能专门机构。
    (二)有级别有编制。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十、人员、经费:
    (一)有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二)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均参加区建设厅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建筑节能工作岗位证书。
    (三)办公经费来源固定、稳定。
    二十一、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建筑节能行政监管专门机构自2005年7月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
    (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要形成书面汇报。
    二十二、施工图审查开展情况:
    (一)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开展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的文件。
    (二)确定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部门的文件。
    (三)有专人负责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备案。
    (四)该人员是否参加区建设厅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建筑节能工作岗位证书。
    (五)对2006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详见桂建科字[2006]32号)进行整改并逐项落实。
    (六)南宁市、柳州市对2006年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并逐项落实。
    二十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一)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表格并发布实施。
    (二)报送专项审查的数量统计表。
    (三)专项审查不合格退回的数量统计表。
    (四)专项审查合格并发放施工许可的数量统计表。
    (五)每半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将专项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区建设厅。
    二十四、对是否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进行监管:
    (一)制定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进行监管的措施并发布实施。
    (二)确定在施工环节对是否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进行监管的部门和人员。
    (三)该监管人员是否参加区建设厅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建筑节能工作岗位证书。
    (四)编制在建工程统计表并分类(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五)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区建设厅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建筑节能工作岗位证书。
    (六)对通过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并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是否有建筑节能的监管记录。
    二十五、对是否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进行监管:
    (一)制定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验收备案的措施并发布实施。
    (二)确定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是否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和人员。
    (三)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的人员是否参加区建设厅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建筑节能工作岗位证书。
    (四)编制竣工备案环节的工程项目统计表(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五)相关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参加区建设厅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建筑节能工作岗位证书。
    (六)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是否有建筑节能验收备案的监管记录。
    二十六、监管和处理结果:
    (一)施工环节监管过程记录。
    (二)施工环节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有整改和处理建议。
    (三)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竣工备案环节监管过程记录。
    (五)竣工备案环节发现的问题是否有整改和处理建议。
    (六)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二十七、结果是否上报建设厅: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将施工环节和竣工备案环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好的单位、部门和项目在本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将施工环节和竣工备案环节发现的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和处理结果在本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将施工环节和竣工备案环节发现的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和处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将施工环节和竣工备案环节发现的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和处理结果上报区建设厅。
    二十八、是否组织检查和自查:
    (一)发布检查通知,包括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人员构成、检查表格等。
    (二)组织对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三)组织对通过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并获得施工许可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四)组织对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管理部门、检测机构和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十九、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情况。
    三十、查设计单位:
    (一)设计单位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情况。
    (二)对2006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详见桂建科字[2006]32号)是否进行了整改。
    (三)南宁市、柳州市对2006年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是否进行整改并逐项落实。
    (四)整改结果是否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一、查审图机构: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情况。
    (二)对2006年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详见桂建科字[2006]32号)是否进行了整改。
    (三)南宁市、柳州市对2006年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是否进行整改并逐项落实。
    (四)整改结果是否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二、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第七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情况。
    三十三、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第八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情况。
    三十四、检查结果及处理:
    (一)检查结果表格汇总。
    (二)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三)整改和处理结果反馈。
    三十五、上报上级部门:
    (一)检查情况和整改处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检查情况和整改处理结果上报区建设厅。
    三十六、组织示范:
    (一)转发根据建设厅或建设部申报示范工程文件。
    (二)并按要求组织示范工程申报工作。
    (三)组织申报情况和结果上报区建设厅。
    三十七、示范项目类型:即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节能省地型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于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试点示范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点示范工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大学校园、宾馆、医院等)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工程;数字化城市管理示范工程;建筑领域行业管理信息化示范工程;数字社区示范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和建设领域信息产品产业化基地示范工程。
    三十八、部、区级示范:
    (一)组织申报示范项目获得列入建设部或建设厅年度示范工程计划。
    (二)根据示范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对立项示范工程进行服务、监督和管理。
    (三)示范项目通过验收。
    (四)验收全套资料报送建设厅。
    三十九、示范成果推广:
    (一)经过总结的示范项目成果是否在本市类似项目中进行推广应用。
    (二)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是否采用了示范项目的成果,并用于指导建筑节能工作。
    (三)根据示范项目成果制定的政策是否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建设厅。
    (四)本市在编制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中,或者协助区建设厅在编制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中,是否吸收或借鉴了示范工程的成果。
    四十、节能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
     (一)本市人民政府发布或转发上级开展节能活动周文件。
    (二)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转发上级开展节能活动周文件。
   
    (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活动周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参与节能活动周情况(报纸、照片、摄像、录像资料等)。
    (五)编写节能活动周总结。
    (六)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建设厅。
    四十一、新闻媒体开展建筑节能宣传:
    (一)在本市报纸宣传建筑节能的文章篇数。
   (二)在本市电视台宣传建筑节能的栏目和次数。
   (三)在本市广播电台宣传建筑节能的栏目和次数。
   (四)政府网站刊登宣传建筑节能文章篇数和点击率。
    (五)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刊登宣传建筑节能文章篇数和点击率。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刊登宣传建筑节能文章篇数和点击率。
    四十二、新建建筑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
    (一)由检查组专家按照所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逐项打分。
    (二)新建居住建筑从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新建公共建筑从2005年7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以通过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并发放施工许可证为准;
    (三)2007年下半年检查时,数据统计到2007年6月30日。
    (四)前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自行作为复检项目。
    (五)完整填写新建民用建筑汇总表(详见附表7-1、7-2),并用符号“*”标注出2005年以来的受检项目。
    四十三、结合地方特点开展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一)对本地区可再生能源情况、资源情况及在建筑中的利用条件进行调研,并形成报告。
    (二)在调研基础上编制本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规划,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三)编制本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
    (四)编制本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规划,并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发布。
    (五)制定本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六)制定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技术标准并开发技术集成。
    (七)制定本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并发布实施。
    四十四、按照建设部、财政部部署,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情况:
    (一)组织申报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二)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条件,出台相应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运用的政策措施(特别是经济激励政策)。
    (三)根据示范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对立项示范工程进行服务、监督和管理。
    (四)示范项目通过验收。
    (五)验收全套资料报送建设厅。
    四十五、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掌握情况:
    (一)编制本市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规划,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二)编制本市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
    (三)编制本市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规划,并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发布。
    (四)制定本市既有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或加强管理计划。
    (五)制定本市既有建筑节能管理经济激励政策并发布实施。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设部等5部委文件(建质[2007]1号)及建设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关于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七)完整填写《广西各城市既有公共建筑及能耗统计表》(详见附表8)。
    四十六、节能运行管理措施制定情况:
    (一)编制本市节能运行管理规定,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二)编制本市节能运行管理规定,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
   (三)制定本市节能运行管理规定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四)制定本市节能运行管理规定的经济激励政策并发布实施。
    (五)按照建设部等5部委文件(建质[2007]1号)要求,有组织地进行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运行过程中能耗浪费情况进行调研、测评并完成相应报告。
    (六)从物业管理、供能单位和建筑业主等方面提出节能运行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四十七、行业学(协)会、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作用发挥情况:
    (一)成立节能协会并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建设行业学(协)会、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在建筑节能工作发挥作用。
    (三)工作开展有成效。
    四十八、节能服务机制培育及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情况:
    (一)制定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建筑节能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工作协调机制。
    (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1
按JGJ75-2005和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西14个城市新建居住建筑能耗按以下取值计算(详见广东省建科院编制的DOE-2节能设计综合评价软件和广西建设科技2006年第一期第24页专家答疑):
(1)南宁市(包括梧州市、来宾市、贵港市、玉林市和百色市)按68.75千瓦时/年·m2计算;
(2)桂林市按62.19+53.44=115.63千瓦时/年·m2计算;
(3)柳州市(包括贺州市和河池市)按91.88+22.08=113.96千瓦时/年·m2计算;
(4)贺州(包括崇左市、钦州市、北海市和防城港市)按90.63千瓦时/年·m2计算。
 
2
1万千瓦时折合1.229吨标准煤(1千瓦时折合0.1229克标准煤)
(1)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5《中国历年国民经济和能源经济主要指标统计(1999--2004)》注:(*)发电煤耗计算法是指电力按当年平均火力发电煤耗换算成标准煤。 (**)电热当量计算法是指电力按自身的热功当量换算成标准煤。采用的折标系数为1万千瓦时=1.229吨标准煤。
区统计局工交处(0771-5866749)建议采用1千瓦时等于0.1229千克标准煤折算。
(2)广西发改委工业处建议按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要求按0.35~0.36折算。
(3)建设部科技司节能处(010- 58934548)称:建设部科技司节能处目前是按1千瓦时等于0.363千克标准煤折算,取值来源于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国家统计局按0.1229折算,此取值主要考虑热值,没有考虑效率。建设部科技司节能处在统计时考虑电煤转化效率,即0.1229÷35%≈0.35的基础上,按0.363折算。故以上两种取值都可用。
(4)自治区经委资源节约处崔工伟处长2007年3月27日在荔园山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广西调研组汇报会”上称,2006年12月国家发改委、经委、统计局在湖南长沙“千家企业节能大行动”会议上,已经明确电煤折算按1千瓦时等于0.1229千克标准煤进行统计。
(5) 《关于自治区建设厅贯彻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科[2006]43号)提出建筑节能“十一五”累计实现节约142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是按1千瓦时等于0.1229千克标准煤折算。
因此各市在上报区建设厅和统计部门时按0.1229折算。采用其他折算率的,请在说明中注明
 
3:
(1)            如图1,供水量为6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满足30户(100人)需求,按15年计算,初投资和年运行费用(15年)共计144000+(7200*15)=225000元,平均每户8400元。该系统需要40平方米集热面积,平均每户需要1.3平方米集热面积。
 
 
 
图1:高层建筑用太阳能系统与传统能源对比:
 
太阳能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电锅炉
供热水量
6吨
6吨
6吨
6吨
6吨
规格规模
 
2吨
25万大卡
25万大卡
25万大卡
设备投资
(元)
15000
50000
50000
30000
保温水箱
(不锈钢)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管路、泵、阀
24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土建(锅炉房)
元/公斤水
15000
10000
10000
800
安装费
 
8000
8000
8000
8000
总计
144000
78000
108000
108000
86000
燃料费
7000
12000
28000
28000
56000
人员工资
 
6000
3000
3000
3000
运输装卸费
 
3000
1000
 
 
排污费
 
7000
 
 
 
维修费
200
3000
1200
1200
1200
总计
7200
31000
33200
32200
60200
与太阳能投资持平所需期限
2.9
1.5
1.5
1.3
使用寿命
10-15年
6-10年
6-10年
6-10年
6-10年
使用期总运行费用(10年)
72000
310000
332000
322000
602000
投资及运行费用总计
216000
388000
440000
430000
688000
 
(2)            如图2,每户(3人)安装一台太阳能热水器,按15年计算,初投资和年运行费用(15年)共计3500+(144*15)=5660元,太阳能热水器需要2平方米集热面积,即每户需要2平方米集热面积。
 
 
 
图2:家庭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对比:
装置类别 / 项目
太阳能热水器(128KG)
电热水器(60KG)2000W
燃气热水器(90元/15KG)
装置投资(元)
3500
1000
400
使用寿命(年)
15
5-6
5-6
日产50℃
热水量(KG)
冬季128夏季256
120
120
每年使用天数
365天
365天
365天
每年所需燃料
动用费用(元)
144(含电加热2000W)
876
720
15年装置总投资(元)
5660(含电加热)
11500
11200
是否会发生人
身安全事故
较高
(3)鉴于图2中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15年总投资相差不大,为了便于计算,取两者中间值,即(11500+11200)÷2=11350元。
(4)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每年节约标准煤:
①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每户每年节约人民币(11350-8400)÷15=196.67元,按电价0.6元/ 千瓦时计算,节约196.67÷0.6 =327.78千瓦时,按1千瓦时=0.1229千克,折合节约标准煤40.28千克标准煤。
②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每平方米集热面积节约40.28÷1.3=30.99千克标准煤。
③取值: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每户每年节约能耗按40.28千克标准煤取值;每平方米集热面积每年节约能耗按30.99千克标准煤取值。
(5)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每年节约标准煤:
①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每台每年节约人民币(11350-5660)÷15=379.33元,按电价0.6元/ 千瓦时计算,节约379.33÷0.6 =632.22千瓦时,按1千瓦时=0.1229千克,折合节约标准煤77.70千克标准煤。
②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每平方米集热面积节约77.70÷2=38.85千克标准煤。
③取值: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每台热水器每年节约能耗按77.70千克标准煤取值;每平方米集热面积每年节约能耗按38.85千克标准煤取值。
(5)新建建筑设计安装使用地源热泵系统,每吨热水节约标准煤:
①电加热方式:按30度温升、电价0.6元/ 千瓦时计算,则每吨热水耗电36.6千瓦时,即22元/吨热水;
②燃油锅炉方式:按30度温升、柴油5.4元/公斤计算,则每吨热水消耗柴油3.75公斤,即20.25元/吨热水;
③地源热泵系统:按30度温升、电价0.6元/ 千瓦时计算,则每吨热水耗电10千瓦时,即6元/吨热水;
④电加热、燃油锅炉每吨热水价格相差不大,为方便计算,与地源热泵系统相比时,价格取中间值,即(22+20.25)÷2 =21.125元;
⑤地源热泵系统每吨热水节约标准煤:
(21.125元-6元)÷0.6元/ 千瓦时×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3.098千克标准煤;
⑥地源热泵系统每年节约标准煤=3.098千克标准煤/吨热水×系统所配置水表记录的全年热水供应总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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